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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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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典型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的背景下,劳动关系也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多种灵活就业方式应运而生.新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纳入调整范围,然而仍有大量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游走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因而如何在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下保障这一部分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就成为十分重要的课题.本文以"从属性"为基准,判断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性质,进而界定"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征,提出分层次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解决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劳动权保障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2.
现象与本质:劳务派遣理论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涉及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研究的理论基础。从劳动力市场考察三方关系,派遣机构的劳动人事管理与用工单位的劳动指挥管理是一个劳动关系中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结合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对被派遣劳动者共同承担连带的雇主责任。  相似文献   

3.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针对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标准劳动关系及保护其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劳动用工的灵活,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出现,而其法律规制及其相关劳动者的保护相对缺乏。要使非标准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保护相关劳动者的的权利,需要在已有的相关规定之上,将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细化、统合,尽量将其都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4.
除去传统意义上典型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的非全日制用工在目前劳动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对于促进适龄劳动者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时间以及用工制度的转换等方面受到的法律保护却不甚如意,规定非全日制加班制度,统一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利用书面合同形式稳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以此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文章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法益结构入手,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若干问题的制度选择作了深入评析,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作者认为,在服务期问题上,《二审稿》对出资培训服务期限未作强制限定对避免服务期过长现象不力,对特殊物质待遇服务制度未加规定则是合理的;在竞业限制问题上,《二审稿》减弱了对竞业限制事项约定的干预力度,加重了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责任,存在明显不足,应对竞业限制事项的约定增加限制性规定,并应重构损失赔偿责任;在特殊用工形式问题上,《二审稿》从严规制劳动派遣,很可能导致外包用工的迅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危害,应修改第72条的相关规定,降低外包用工中劳动者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平台用工是在数字经济发展下,劳动管理与算法技术深度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劳动形态。平台用工下的雇主劳动管理突破了时空界限,同时深度使用算法以强化平台对从业者的技术控制,并且雇主劳动管理依自动程式化逻辑展开。雇主权力存在滥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加剧了平台从业者的职业风险、加强了平台从业者的技术从属性、加快了平台从业者的人格数字化。规范平台用工下的雇主权力,需要从确立雇主责任、专项立法规制、动态行政问责、集体劳动联结几个方面对雇主权力加以法律规制,以保障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从而构建新业态下的和谐用工关系。  相似文献   

7.
在人口老龄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退休返聘用工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我国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基准的保护、社会保险的认定及劳动权利救济四个方面。通过借鉴域外退休返聘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提出一系列的解决方法。建议包括确立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指导思想、明确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规范、细化劳动者的划分类型、解除社会保险一体式捆绑形式、规范退休返聘程序、完善劳动权利救济体系等,试图在我国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退休返聘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法理学视角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规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对市场经济影响的与日俱增,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问题愈加突出,因此,如何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制研究,成为当前劳动法学界以及国家有关劳动保障部门迫在眉睫的问题。而从法律分类、法律渊源、法律原则、法律关系、法律效力等法理学视角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分析,对于从理论上如何完善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缺陷以及进一步探讨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系统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研究中一个经久不衰的研讨课题。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亦为一代又一代的圣哲们所思考和关注。而在古代中国持续几千年的礼法争论历史中,先秦礼法之争,无疑是涉及领域最广泛、内容最深刻、影响最深远的,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有着无与伦比的作用。先秦礼法之争中对礼法关系——即道德与法律各自作用及相互影响的许多研究和定位,在现代社会仍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对其辩证思考,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状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诸多伦理方面的参照。  相似文献   

10.
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体系转变到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场深刻的改革。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具有以下显著特征: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的协调和统一性;法律体系内部存在差别,表现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立法部门的体系越接近于法律部门的体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越准确,调整效率也会大为提高;法律体系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发展变化性,其发展与经济关系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其变化是由量变的积累转为质变;法律体系的形成,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1.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其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特别规定,分析清楚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律能否正确适用的关键.本文在这部法规和目前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劳务派遣制度中的重要部分--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在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具有涉他性;在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使用与提供劳动力的关系;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则产生了受合同法和劳动法体系双重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整个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2.
在高校人才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受行政管制与市场调节两种制度逻辑彼此嵌套的影响,高校教师聘约义务的约定日趋多元、复杂和严苛,由此产生的法律争议不断增多。当前,法院的司法裁判倾向于支持高校聘约义务设定的自主权,而缺乏对教师择业自由和职业安全等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公立高校教师人事争议案件中权利导向的缺失,源于劳动、人事关系“并轨”背景下法院对教师聘用合同法律性质的认知偏差。忽视学术职业的特殊性与公益性事业法人的公共属性,简单机械地适用劳动法领域的原理和法律技术,暗合了学术评价的“五唯”取向以及高校人事管理的“行政化”,不利于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应以控权论为基本立场,增强高校聘用制改革的权利导向。通过高校内部治理的变革与司法审查立场的转变,进一步强化教师聘用合同作为特殊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劳动法问卷调查结果表明高职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学校应高度重视学生的劳动维权教育,通过开设劳动法课程等方式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劳动权益的能力,提高就业质量。同时,课程教学设计应充分考虑高职学生与法律课程的特点,注重案例引入、理实结合。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制度.劳动关系因“用工”这一事实行为而发生的规定缺乏法理考量,用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是空洞的法律关系,用工不能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架空了《劳动合同法》所设计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体系.从真实生活镜像和理性思维逻辑出发,很难否认劳动关系正是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中国实行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两套不同的劳动制度。由于具有行政体制特点,高校教师聘任人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可谓政出多门,导致法律适用的无以适从。就法律性质来说,高校聘任关系与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共性,可以一定程度地适用《劳动合同法》来调整。但是,高校等事业单位毕竟与企业不同,其劳动关系也存在差异性。今后,可以在借鉴《劳动合同法》聘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高校等事业单位聘任制的特点,制定适合其自身特点的聘任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后劳动合同法时代,应将大学生就业协议制度置于实现社会权、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理念下反思和重构。就业协议定性为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法理正当性和劳动合同法规则依据。现行就业协议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就业体制之上,以劳动关系的行政控制为特征,实现社会稳定,体现国家本位;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法治化的要求,将加剧经济和社会的断裂,悖离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人们应从理念更新、主体改造、权利义务设计、责任机制和救济机制设计等方面重构就业协议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关于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就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们现有的研究成果惊人一致:在校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上也不认定为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此观点深值商榷.我们应该从大学生切身利益出发,结合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保护,在法律的框架下,就具体问题的解决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8.
在高校与教师之间法律争议案件持续增多且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如何明晰学术聘用法律治理的框架和原则,开始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学术聘用的法律治理均旨在厘清高校与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分别形成了以公法框架与合同框架为基础的法律规制体系。为回应两种规制传统的局限性,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学人事法制变革中的公私法交融趋势日趋明显。由此,公法干预与私人自治两种规制理念,均在学术聘用的法律治理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展望未来,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捍卫学术自由权利在大学人事法制中的基础性地位,重申学术聘用有别于其他领域雇佣的特殊性,以更好地保障高校教师的职业安全与创新自由,是学术聘用迈向良法善治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9.
大学生就业指导目前已是高等学校工作的一部分,而法律指导是就业指导中的薄弱环节,急需加强。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指导分为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前后两个相互衔接的不同阶段,那种认为签订就业协议就代表就业的观点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明确就业协议为预约合同,劳动合同为本合同的法律属性,才能处理好二者的衔接。针对就业过程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学校应有针对性地加强研究与指导,并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将法律指导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起来。  相似文献   

20.
童工问题的解决需要作为社会防卫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正是刑事立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反映。然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实然与应然的差距使得其不足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此,从应然的视角,犯罪对象应扩大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将雇用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劳动犯罪化。同时,将雇用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以强迫职工劳动罪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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