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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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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决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从性质上而言,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理应允许对其提起诉讼;从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两种方式的效果上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更具有形式和实质的合理性。所以对行政裁决行为,应当改变立法上的模糊规定,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对其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2.
高等学校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结合体,它所制定的校规应当分成两个不同的部分:1)对于规定学位、学籍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校规应当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接受行政法的监督和审查;2)对于有关学校生活以及教育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校规属于学校自治范围内的规章,除侵犯学生的基本人权外,不应接受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3.
抽象行政行为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将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为宜,应当允许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宜授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并且,应与行政公益诉讼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4.
浅议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既是司法监督行政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体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对公立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适度司法审查,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司法审查应当充分秉承法治精神和大学自治理念,以适度为原则,在准确界定高校行政权范围的前提下,主要审查其可造成较重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可实行间接附带司法审查。同时,司法审查时应尊重学术上的结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相似文献   

6.
高等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于其剥夺学生学籍行为应当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但如何协调司法审查权与高校的自主管理权的关系,司法审查的权限应仅限于形式的审查,即审查学校作出的行为是否有违程序的公开、公证原则。  相似文献   

7.
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法院维护和保障法治的神圣使命。在广度上,所有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都应纳入到司法审查中去;在深度上,人民法院只对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予以撤销或改变,对一般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则只能留给行政机关处置,法院不能予以改变或撤销,以保持行政自由裁量权与司法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必要张力,维持适度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体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行政权。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其独特优势,平衡了相关各方关系,西方国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构建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制度,要从宪政角度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管辖、起诉和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9.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广泛性,效力的反复适用性,因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危害性更严重,行政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提起行政诉讼;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跨不进诉讼的门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国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人大和行政机关,但监督不力,有名无实,在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还是较严重的,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实为必要,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已加入WTO,WTO规则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我国法律需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应适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0.
高校学业评价权是一种以学术权力为主、行政权力为辅的权力。学业评价权体现了教育目的性的特殊部分社会性特质,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学业评价行为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学业评价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司法应进行有限审查,不审查专业问题,对法律问题进行程序审查。在司法介入时机上,可以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起到间接审查学业评价行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一直排斥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能否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日益凸显。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都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从法理上来说,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外,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完善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来制定。  相似文献   

12.
日益增多的高校学生诉学校管理行为的案件,使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领域成为必然。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范围应从介入其深度和广度这两个维度来考察。司法审查在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不是无所顾忌,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有限介入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原则,尤其是学术节制原则应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13.
法律解释方法在不同的司法领域有着不同的特性。从对指导性案例的分析来看,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具有一定的缺陷,诸如忽视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元规则缺失、运用水平低等。由此,在今后的行政司法审查中,我们应当依据行政法特性选择解释方法,努力形成解释方法元规则并积极遵循,提高运用解释方法时的说理论证能力,以弥补行政法解释理论之不足,摆脱行政司法审查解释的困境,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宪法和行政讼法两个层面着手建构:在宪法层面上,应考虑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写进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层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完善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主要要素。  相似文献   

15.
从司法监督审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力需要规制、权利需要约束。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或是高校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或是行使法人的民事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和接受司法监督。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分析,高校都不能以"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为借口,排除司法干预和监督,形成救济的真空。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使其接受司法审查与监督,应是学生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6.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施和发挥效力的前提和依据,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着重探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学理基础,提出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根据。通过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分析,提出区分事实与法律,采用多元化的审查标准;发挥行政案例指导制度作用,使司法审查标准具体化;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8.
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与学生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的司法审查已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学生不服高等学校违纪处分所产生的纠纷应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应遵守复议前置、合法性审查、审查广度有限、执行停止等四项规则。  相似文献   

19.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20.
就行政行为而言,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其重要的判断标准,行政合理性的存在与发展推动了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司法审查,其中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是各国尤为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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