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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司法实践将产生重要影响。非法证据是因违法取证被剥夺证据能力的证据,包括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工作且不做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等。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庭调查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方申请启动,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占据重要角色,检察人员需要提升工作能力,转变工作方式,以使该规则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2.
王秋玲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03,23(1):17-18
司法实践中,多数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为中心建立的。被告人诉权的法定不抗衡性及法律意识的低下导致其口供时常发生变化。被告人一旦全面翻供,司法人员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其翻供的理由及原供述的形成经过作全面审查,注意反证的存在,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大胆宣告无罪。 相似文献
3.
刑事证据能力包含三个要素:关联性、可印证性和合法性。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可印证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合法性是指从价值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没有关联性或可印证性的证据首先排除有证据能力,不论其合法性有无。可印证的关联性证据具有证明力,但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需看其是否合法。证据的"三性"具有不同质性和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4.
自白补强规则是一项证明力规则,是对自由心证制度的限制,是用其他证据对自白之证明力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而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对共犯自白进行补强就更加复杂且困难了。因此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仅有共犯自白时不能定罪,二是共犯自白不能相互补强。如果能妥当处理好这两个方面,那么共犯自白补强问题势必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5.
周媛媛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12,(3):30-34
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于私人违法取证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通过结合域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方在取证举证上仍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对于私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以不排除为原则可能更为合理。在这一原则下应兼顾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这样的做法不但可以与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协调一致,还顾及了我国目前私人取证的极大需求和弱势地位,同时也不致一味采纳所有违法取得的证据而造成更大的侵权。此外,一些相关的制度措施也必须完善,以期在明确易行地解决私人违法取证问题的同时,也能够预防未来的私人违法取证现象。 相似文献
6.
7.
品格证据关乎个人的道德,也反映社会(司法系统)对个人性格特征稳定的认可度。原则上一个人的品格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如果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有证明力,其就具有关联性。而其证明力的大小依赖于一个时期的证据生成机制发达程度。某些情况下也仅是作为加强或削弱特定环境下的行为倾向、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使用,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某一案件事实或者定罪量刑的根据。 相似文献
8.
吕晓婷 《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10,(3)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的相关几个法条零碎地体现了排除刑事非法证据的诉讼精神,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导致了相应的司法适应混乱.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程序公正的体现,是维护司法纯洁的保证.因此,对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必须一律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一般情况下否定其证据能力,特殊条件下可以采用. 相似文献
9.
邢娜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1(2):47-51
非法行为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能力如何确定,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及理论研究的空白。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何种程序确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能力。在判断非法供述的证据能力过程中,应当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结合案情具体判断,在“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人权”两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10.
要想突破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法律思维,在我国建立起审查口供的原则势在必行。本文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合理借鉴国外的证据制度的经验,大胆地构建了在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功能的五大原则,即相关性原则、法律真实性原则、程序合法性原则、人权性原则、补强性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