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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作为中国所特有的一项制度,无论是建国初期还是现在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不断涌现的社会矛盾和信访程序的诸多缺陷,使信访制度陷入了困境,需要我们理性寻求信访问题的解决之道.如何发挥信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核心问题应该放在信访程序的完善上.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因而,保证信访人信访权利的实现首先就要完善信访程序,最终实现信访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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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雁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3,12(2):112-115
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是个全新的概念,通过揭示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基本内涵和特征,从解决教育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与原有解纷机制的局限性出发,阐释构建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提高效率、缓解诉讼压力、实现实质正义、营造教育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为解决构建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出现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受案范围划定、经费来源和调解程序等难点问题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善对程序正义的功能理论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罗尔斯将其分为完善程序正义、不完善程序正义及纯粹程序正义。善与实质正义具有一致性,善对程序正义具有批评和校正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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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洪刚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9,29(2):25-28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是构建合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物权法》的法律规定中既蕴涵了法律正义,又蕴涵了道德正义。《物权法》实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其实体正义主要体现为归属性正义和交换正义,其立法技术上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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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独立学院的初衷,是为了缓解教育资源相对不足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独立学院起到了缓解社会压力和张力的"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李荣亮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3,34(4)
程序正义是罗尔斯政治思想中的重要概念,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对其程序正义的思想有所修正.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程序正义区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并认为纯粹的程序正义能够决定结果的实质正义.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修正了自己的观点,认为程序正义要依赖于实质正义.这是罗尔斯对程序正义从理论到现实的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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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高职院校在离退休工作中,探索多渠道筹措资金、多层次建设机构、多元化管理服务管理模式,这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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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是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程序正义的思想从理论、时代、价值、实践四个方面与研究生招生改革具有高度的逻辑自洽性。此时程序正义的价值可概括为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内在价值是程序不依赖于结果正义而独立的价值,工具价值是将程序正义作为实现教育评价改革目标的过程性工具而体现出的作用。在实践层面,应从观念、制度、文化三个维度,推进研究生招生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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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因为附属于审判程序,因此存在着诸如:法官全程主导,当事人被动接受;诉答制度规定不完备,没有起到固定争点的作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不完善等缺陷。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应该从建立审前法官制度和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完善审前调解程序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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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广俊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01-102
公平正义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平正义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实体方面,也体现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实体法规定社会的一些规则,体现了大众正义观。程序法的公平正义也是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忽视程序的正义。公平正义在社会的体现主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来实现,通过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达到法律的最终目的,最终价值。 相似文献
12.
李兵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7):126-128
程序正义是我国诉讼法中重要的问题,自产生以来就与实体正义相对应。二者在诉讼过程中缺一不可,程序正义是保障诉讼过程合法的前提,在两大诉讼法中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程序简化等问题,这也是程序正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篇主要从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入手,阐述程序正义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13.
李兵 《零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7):126-128
程序正义是我国诉讼法中重要的问题,自产生以来就与实体正义相对应。二者在诉讼过程中缺一不可,程序正义是保障诉讼过程合法的前提,在两大诉讼法中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程序简化等问题,这也是程序正义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篇主要从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入手,阐述程序正义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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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芳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9,(Z2):116-116
程序正义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价值原则,是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重要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程序正义的文化基因与传统,所以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借鉴西方的程序正义思想,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程序正义,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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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新玲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3,2(3):42-45
在法学界人们对程序一词的含义没有定论,传统上是把程序与实体相对应来理解其含义的,而法律中的程序与其他领域的程序有质的区别。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活动的程序,它不等同于行政诉讼。凡程序都应是正义的,都应推动社会进步。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以程序正义理论促进依法治国中极其重要的依法行政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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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理念包括实体正义理念和程序正义理念。刑事诉讼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存在冲突,即二者往往难以同时实现,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把程序置于优先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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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广勇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8,(5):48-51
程序法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已经确立,程序法治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和通往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违反程序法治会损害司法公正、侵害人权。但是,法律程序并非完美无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割裂,遵循程序法治会付出代价,有时造成实体正义的牺牲。这是法治所必然付出的代价,我们仍然要选择程序法治,制定和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不断地加以完善,来弥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裂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