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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核准权和死刑复核程序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造成了我国部分高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取消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权,应该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从而实现在死刑问题上全国标准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中国司法领域内数起冤案的产生使得学界和舆论再次掀起了探讨司法改革的热潮,而死刑复核程序显然成为其中的焦点.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死刑核准权下放与收回等问题备受学界关注.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将拉开以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为切入点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序幕.  相似文献   

3.
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如今,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此,舆论一片叫好之声。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这只是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它仅仅解决了死刑复核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则更加任重而道远。本文在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论证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应以公正与效率、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为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4.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死刑案件中特有的一个程序,而死刑复核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关键性问题。但自1980年以来,死刑核准权被下放,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  相似文献   

5.
"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之弊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日益凸显,改革呼声日涨,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动立法进程,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此项措施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从宏观和长远考虑,应建构包含死刑复核审的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6.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已经有近5年的时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收回死刑核准权的讨论早已尘埃落定。但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从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出发,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以期能建立一个符合刑事诉讼一般规律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的特别程序,是中国司法制度之特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死刑复核程序之弊端日益凸显。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际,重新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从程序的启动及具体审理方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8.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我国立法者的慎刑思想。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提出死刑复核程序的关键问题在于核准权的行使,指出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9.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道特有程序。自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功能仍未完全发挥。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死刑案件更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再次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也必将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规划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0.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它在严格适用死刑,防止错杀、滥杀,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司法实践中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以及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进一步规范与改进死刑复核程序已成为社会共识.  相似文献   

11.
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作用的一项特殊程序。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这一程序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当总结经验,完善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和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死刑裁判目前的宣判模式具有对社会宣判的迟延性,对罪犯宣判的相对公开性,时辩护人、代理人宣布的滞后性,死刑裁判宣布与执行的一致性的特点.死刑裁判现行宣判模式具有思想基础,以及人们时裁判宣判模式的价值存在认识偏差的基础,它具有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但是,过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利益,悖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死刑执行犹豫制度,阻断了司法中的法文化交流,使司法活动失去了监督.进而提出明确规定死刑裁判宣判的方式,明确规定死刑裁判宣判与执行的时间间隔,明确规定罪犯亲属及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异议的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3.
死刑立法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焦点。死刑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死刑的实际执行不断减少,死刑的判决程序严格法定,死刑的执行方法日趋丈明,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基本趋势。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死刑的立法强度可适当减轻,死刑适用的范围尽应可能缩小,有关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方面的死刑规定要予以削减。  相似文献   

14.
死刑制度的存废,必须呼应人民法感情,必且兼顾人权保障与人道关怀。就台湾而言,在立法上,限于重大侵害生命或国家社会安全法益的犯罪,才可保留死刑;同时也可参酌大陆的死缓制度,给死囚最后的观察机会,若其真诚悔改,经严谨公正的程序确认,可以改判无期徒刑或长期自由刑。法院必须坚守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等相关原则,只有检察官求处死刑的案件,法院除非对于犯罪情节最重大之罪,手段凶残,显然无从教化矫正,否则不得科处死刑,且应修法要求法官评议一致,方可为死刑判决;此外,其他相关的配套,如矫正措施的改良、强化强制辩护制度等,亦不可忽略,以期死刑制度的改革能够真正成功。  相似文献   

15.
2002年陕西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四年间,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近期曝光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再一次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推向高潮.死刑复核权应该上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成社会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极为重视,专门成立班子论证,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消息透露,"如果正常,最高法院将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但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上收,复核程序又该如何完善,一时成为中国法律实务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6.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取消或限制死刑的趋势,我国政府表示,从长远来看也要废除死刑。但就目前形势而言,废除死刑还不现实,我国目前仍有保留死刑的必要。本文将通过对我国保留死刑必要性的分析,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提出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17.
谢晖 《襄樊学院学报》2008,29(10):42-47
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而,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控制死刑的适用。在实体法上,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对于性质特定的犯罪、情况特殊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方法;在程序法上,注意发挥审理程序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死刑执行救济程序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途径之一。我国的死刑执行救济需要在《刑法》中增设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的条款,赋予救济的实体依据;《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死刑执行救济的决定权主体和适用对象,明确特赦和减刑理由及其程序,明确死刑判决生效到执行之间适当的时间间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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