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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对提单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进行了探讨 ,全面分析了提单的性质。认为提单的物权效力并不代表货物所有权 ,而只是表彰一种货物占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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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岳令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64-69
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最重要的一种单据,发挥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文章认为把"Document of title"翻译为"有价证券"而不是"物权凭证",能更好解释提单的性质。提单兼具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表明其具有债权效力;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表明其具有物权效力。作为具有物权效力的提单,在不同情形下,或表现为所有权,或表现为占有权,无论是所有权说还是占有权说,都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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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炜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3):94-96
海上货物运输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已越来越普遍,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租约仲裁条款如何有效并入提单,提单受让人和仲裁条款的关系,以及提单物权债权性质的确定对提单受让人约束效力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审判实践中肯定提单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的意见。 相似文献
4.
电子提单可以减少在传统提单操作中因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但关键在于电子提单流通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因此并未得到广泛应用.解决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问题、证据效力问题、管辖权问题以及在计算机环境下承运人的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一方面应通过完善法律,使电子提单在流通过程中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针对电子提单流通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体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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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胜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14(2):25-27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因此,从理论上和立法规定上界定清楚提单的性质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并非所有的提单均为物权凭证,而有些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也并非所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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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的效力则属合同法合同效力的问题,两者既有严格的区别,但又有密切的联系,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问题,而非决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则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采用不动产交付和转移效力认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8.
曾佳蓉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2):32-34
物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们普遍认为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笔者根据肯定者对物权优先效力内涵的不同界定,从物权是否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及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这两个基本问题着手进行具体论述,认为既不存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不存在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最终得出物权不具有优先效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试论提单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凌瑞金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1):62-64
学术界对提单的功能持有不同的观点,本在梳理他人见解的同时,提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一张货物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等观点,以期与广大学界一起商榷。 相似文献
10.
物权排他效力的内容或表现形式究竟为何,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我国《物权法》的内容出发,分析我国现代社会的物权并存状况.进而提出对物权排他效力的理解。物权排他效力是指物权人保障其权利处在圆满状态和得以正常行使的法律保障力.物权的排他主要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和正常行使之时排除他人意志或者行为的介入,不论是否为善意。其与物权的支配效力一样,同为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标志之一,为物权的基本效力,为物权独立效力之一。 相似文献
11.
倒签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鹏祥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6,23(4):77-79
倒签提单是航运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性质。考虑到提单的商业流通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将倒签的提单确认为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更为合适,也更能与现实的贸易实践相吻合。基于追究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不同,一般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时自己较为有利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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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包括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效力和权利顺序性效力等,通过分析物权登记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可为我国立法中完善登记效力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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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立法、租赁权都呈现物权化倾向,只是表现不一。租赁权物权化的实质是占有的效力所致和法律拟制的结果,并非租赁权本身的效力。我国立法肯定了租赁权物权化,但只是最低限度地体现了这一趋向,不动产租赁权却在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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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其性质及效力处于尚不明确的状态,因此司法实践中二者的权益对抗处于相持不下的境地。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中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仅凭借该程序法律规定无法彻底解决冲突问题。因此,应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性质,将其确定为一种类似物权的权利;其次确定其效力应低于所有权却又高于抵押权等其他物权。实体法应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真正的力量,使其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买受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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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支付及货物保险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提单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和掌握,是对提单正确运用的必要前提。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未有统一的观点。本文拟对“提单是所有权的凭证”和“提单是物权凭证”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略谈浅见。 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观点评析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了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提单也就转移了所有权。在海事审判中这种观点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法院往往根据提单的持有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提单的转让判断所有权的转移。然而,这种观点这种作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地受到冲击,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观点。 众所周知,《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威斯比规则》)均未对提单下过明确的定义,各国的国内立法中也少有给提单下明确定义的。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公约》(即《汉堡规则》)才给提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已为一些国家所接受,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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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通常在以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全套提单都是通过银行转给买方的。如果信用证另有要求,将部分提单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会对开证银行和买卖双方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对卖方来说,这样的信用证并非不可接受。 相似文献
17.
陆宏彬 《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4,18(10):54-56
文章就民法中物权的优先效力,在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权两个方面,结合实例,进行了初步探讨,就物权的优先效力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也作粗略的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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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他物权和新型的用益物权,与债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物权的这些效力为农民保护农地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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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瑜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5):63-65
无处分权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为待定,然而在《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下,无权处分行为的受让人却可以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从而引起了债权合意的效力未定却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奇怪现象。究其原因是我国在制订《合同法》过程中,未区分各个国家之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而导致。应当在法律上认定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为有效,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