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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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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最重要的一种单据,发挥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文章认为把"Document of title"翻译为"有价证券"而不是"物权凭证",能更好解释提单的性质。提单兼具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表明其具有债权效力;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表明其具有物权效力。作为具有物权效力的提单,在不同情形下,或表现为所有权,或表现为占有权,无论是所有权说还是占有权说,都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试论提单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术界对提单的功能持有不同的观点,本在梳理他人见解的同时,提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一张货物单据,是一种物权凭证等观点,以期与广大学界一起商榷。  相似文献   

3.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正本提单是卖方凭以付款,买方凭以提货,承运人凭以交货的依据。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中存在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出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4.
倒签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倒签提单是航运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海事欺诈行为,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海运经济秩序。倒签提单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性质。考虑到提单的商业流通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将倒签的提单确认为仍然是有效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更为合适,也更能与现实的贸易实践相吻合。基于追究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不同,一般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时自己较为有利的一种。  相似文献   

5.
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与应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根据提单的签发人不同,提单可以分为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然而.在实际运输中,由于分不清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给航运业务带来许多纠纷,因此有必要从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来探讨两种提单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相似文献   

6.
电子提单可以减少在传统提单操作中因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但关键在于电子提单流通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因此并未得到广泛应用.解决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问题、证据效力问题、管辖权问题以及在计算机环境下承运人的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一方面应通过完善法律,使电子提单在流通过程中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针对电子提单流通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体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7.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通常在以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全套提单都是通过银行转给买方的。如果信用证另有要求,将部分提单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会对开证银行和买卖双方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对卖方来说,这样的信用证并非不可接受。  相似文献   

8.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支付及货物保险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提单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和掌握,是对提单正确运用的必要前提。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未有统一的观点。本文拟对“提单是所有权的凭证”和“提单是物权凭证”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略谈浅见。 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观点评析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了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提单也就转移了所有权。在海事审判中这种观点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法院往往根据提单的持有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提单的转让判断所有权的转移。然而,这种观点这种作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地受到冲击,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观点。 众所周知,《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威斯比规则》)均未对提单下过明确的定义,各国的国内立法中也少有给提单下明确定义的。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公约》(即《汉堡规则》)才给提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已为一些国家所接受,我国  相似文献   

9.
文章对提单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进行了探讨 ,全面分析了提单的性质。认为提单的物权效力并不代表货物所有权 ,而只是表彰一种货物占有权  相似文献   

10.
凭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一项法律义务,FCR不同于提单但正被日益频繁地应用于海上运输实践,因此从法律上正确理解FCR的性质对实践中如何使用FCR具有重要意义。就法律性质而言,作为货物收据的FCR是承运人签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但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基于国际货运代理的多重身份,FCR下国际货运代理与FOB卖方的法律关系在不同的运输阶段表现为内陆运输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以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1.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程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凭非正本提单(如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变通作法.这种作法在实践中对疏通货物、提高效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风险.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借此引起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该问题的注意,并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风险无处不在,比如提单在签发时,提单在流转时,提单在提货时都有可能存在风险。为了发挥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各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提单风险,提高防范意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3.
无单放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仅供议付提单”似乎能解决目的港“货到单未到”的矛盾。“仅供议付提单”名为提单,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仅供议付提单”并不会在将来取代传统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将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出口企业使用“仅供议付提单,”实质上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实在有必要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4.
《鹿特丹规则》首次将货物控制权制度引入海运公约,是国际海运法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所作出的有益尝试。通过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研究和评析,对修改中国《海商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海商法》第四章中单设一节谈设立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对电子提单条件下以及没有任何运输单证条件下的货物控制权予以规制,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重要问题。无单放货保函没有改变无单放货的违法性,承运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第一性责任;《鹿特丹规则》下凭指示放货的规定将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合法化并为承运人创设了新的诉权,但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第一性责任的法律地位没有变化。  相似文献   

16.
海上货物运输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已越来越普遍,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租约仲裁条款如何有效并入提单,提单受让人和仲裁条款的关系,以及提单物权债权性质的确定对提单受让人约束效力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审判实践中肯定提单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的意见。  相似文献   

17.
本文阐述了无单放货情形增多的贸易背景,指出现实中与无单放货相关的情况颇为复杂,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尽管他会提出各种看似合理的抗辩;少数情况下,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会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这时承运人即使无单放货也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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