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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历史及内容分析,通过对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九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修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以登记、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证书以及公证等可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事实的方式为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的立法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本理论,还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采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形式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但是从历史来源、法律功能、物权本质属性、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效力价值和公信力以及实践中的法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分析,同时与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或许值得重新考量不动产物权变更中登记的地位,确立与公示效力相适应的公信力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采用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形式是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基础的登记制度.但是从历史来源、法律功能、物权本质属性、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实际效力价值和公信力以及实践中的法律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分析,同时与登记对抗制度进行比较,或许值得重新考量不动产物权变更中登记的地位,确立与公示效力相适应的公信力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未经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登记为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而合同的效力则属合同法合同效力的问题,两者既有严格的区别,但又有密切的联系,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问题,而非决定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合同效力则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采用不动产交付和转移效力认定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5.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在任何年代,任何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其流转形式因而也格外严格,本着重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不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动产公信力不足而建立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其表现了足够的公信力,因此无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我国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就没有必要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念入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性质,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法是我国未来物权法的重点,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的核心之一.本文简要阐明了不动产对物权体系的决定作用,揭示了不动产法在物权法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进而通过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目的、功能的分析,指出不动产物登记制度必然存在及必须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几点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加以完善的初步思考.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物权公信原则——以不动产领域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当然的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不动产领域,所谓公信原则的一般法理在我国《物权法》中是不存在的。登记无疑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是否有公信力完全由立法者的选择使然,而非公示的必然结果。不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公信原则的体现,登记薄的推定效力亦不是登记公信力。我国《物权法》没有确立公信原则,是充分考量了我国现阶段国情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了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折中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生效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价值及其效力方面的评析,指出了登记对抗主义制度的不严谨性,提出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的不足之处,并结合两份著名学者立法建议稿的相关规定,提出将来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为加快土地登记制度创新,建立以土地为登记基础,土地及其之上的不动产权利登记逐步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文采取典型调研法和文献研究法,以土地和草地的登记情况为例,分析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草地登记的典型特点和存在问题。结果表明,自治区的土地、草地分散登记在法律效力、公开查询、权属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和矛盾。因此,建议在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过程中,强化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及完善不动产登记类型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相似文献   

12.
现行中国不动产登记采登记要件主义,且将登记作为部分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加之登记机关的分散和登记信息资料的保密使不动产登记效力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笔者主张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对因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辅之善意取得制度;对因非市场交易引起的物权变动则纳^适用除外,并建议统一登记机关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三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三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世界各国还未取得完全一致.在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但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受让人主观善意难以界定、侵权后救济途径不明朗,善意第三人保护不到位等等.文章在客观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登记制度、明确善意界定标准、开拓救济途径、健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等建议.这些对策将进一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6.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效力、失效问题,内容相对完整,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不完善之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真正有效发挥作用,还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因此,作者对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法律效力、预告登记推进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基于保障意志自由、完善民法体系、更大范围解释物权变动现象等理由,应该承认我国立法上采取了独立的物权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登记不仅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是包含物权合意的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一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9.
洛阳市房地产抵押业务在逐年增多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抵押登记程序混乱,金融机构把关不严;房地产抵押贷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滞后;房地产多头管理;评估机构无序竞争,超值评估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房地产主管部门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同程度的贷款损失和风险。对此应通过优化银行信贷结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以项目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等手段,防范、化解问题和风险,把损失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20.
中德两国的林地物权变动制度设计相同之处在于公法色彩较为浓厚。其区别在于:在登记制度上,德国实行法院下属登记所负责不动产登记,但部分州单设森林登记,而中国森林登记机关为林业主管机关;在变动模式上,德国采耿‘实质审查+登记要件主义+无因”,而中国采用“实质审查+对抗主义”模式。变动制度的不同,是由两国国情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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