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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洁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7):131-135
欧盟制宪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它在对传统制宪权理论继承的同时,也对其发起了挑战。继承表现对制宪权主体和本质的继承;挑战则表现在对制宪权前提、保证、来源和阶级性的挑战。欧盟制宪具有理论价值,同时对于欧盟一体化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宪实践都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蒋霓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22(4):19-20
制宪权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科学的制宪权理论有助于一国的民主宪政建设。研究制宪权问题,应首先正确处理以下三种关系:制宪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制宪权的享有与行使的关系,以及从制宪权的来源、本质、地位及主体四个角度客观地解读制宪权问题。 相似文献
3.
欧仁山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2(3):32-35
我国全国人大立法性权力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受人民委托行使立宪、修宪权;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的授权行使国家立法权。前者使全国人大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其立宪、修宪行为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机关的审查对象;后者则决定其为“国家立法机关”,其立法行为应接受宪法授权的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立应采用建立宪法法院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均应接受宪法法院的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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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创制了受限制的国家权力,保证了人民主权与国家权力的统一。国家权力由制宪权产生,与立法权相区别。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八二宪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成为型塑我国宪政秩序的首要法律文件。随着十六大报告的诸多理论创新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巨大的社会变革,使宪法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现行宪法自颁布之日起已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改,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完成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一、正确的修宪方式的选择宪法修改一般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方式。全面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没有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8.
张革成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7,23(1):84-87
对于宪法究竟是什么的认识决定着宪法的内容,只有明确制宪和修宪的目的,减少宪法的政治性宣言,并从具体经济政策的羁绊中解放出来,以更多的空间去规范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运作,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走出宪法频繁修改的境地,实现宪法的本质回归。 相似文献
9.
刘国有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2)
为了反击民国制宪中的右翼保守主张,推动民国第一部宪法的民主化,李大钊等领导的北洋法政学会以《言治》月刊为基地,围绕国会体制、孔教入宪、宪法颁布权等制宪热点问题发表了大量文章,有力地推动了天坛宪草的民主化(该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起草,史称天坛宪草)。天坛宪草虽因袁世凯政府的极力破坏而没能颁布实施,却是中国民主制宪的伟大尝试,是中国宪法思想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也是李大钊等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珍贵记录。 相似文献
10.
杨志坚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3):405-408
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基本目的是提高和保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功能.修宪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修宪活动的根本规则,是指导修宪活动各阶段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体现着修宪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修宪活动的出发点.从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来看,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基本原则;而完善宪政建设才是实现修宪基本原则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1.
我国已经进行了四次修宪,宪法该如何修,朝哪个方向发展。只有以宪政观念为基础,以宪政宪法为修宪演进之方向,宪法才能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同时在修宪过程中须重视程序性规范的设置,方可保障宪法中实体权利的实现。通过修宪,在宪政框架内依宪立法、依宪行政与依宪司法,在保持社会及政权的稳定和切实保障基本人权的同时实现宪政转型。 相似文献
12.
就现行宪法与改革的差距,从修宪观点、存在问题、修宪原则、意见与建议提出修宪主张,从而促进宪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王柱国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6,22(3):81-84
根据实现方式,宪法的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但是,宪法是用来约束国家权力的,直接适用以裁决私人纠纷的“对第三人效力”理论实属背离宪法的精神。宪法的直接效力集中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效力,具体体现为对立法、对行政以及对司法的直接约束力。 相似文献
14.
宪法修改即修宪是国家回应社会情势变迁需要,解决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冲突而由有权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依据特定程序对宪法加以变更的活动.是协调、解决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和冲突的一种基本形式和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使修改宪法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的双重价值。我国今后修宪的重点应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具体包括:进一步拓展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完善关于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增加关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15.
王三秀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7(6):37-40
以宪法限制国家权力和以国家权力为主导推动宪法发展是宪法学关于宪法与国家权力的两种基本理论倾向,这两种认识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实践中难以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在以宪法限制国家权力并推动其正义化运作的同时,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能动性推动宪法发展,从而实现宪法与国家权力的良性互动。这种关系应在我国当今宪政建设中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6.
黄国庆 《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5,21(3):115-117
宪法司法化是世界各国司法发展趋势之一,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地位、作用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联系不甚密切,这直接影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7.
科学发展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是中国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目的问题。法律作为社会发展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法治化水平不高或法治模式正在建构的中国,应当顺应发展模式和发展目的的选择,这也为处于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宪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科学发展观具有宪法指导思想价值、宪法性方法论价值、保障基本人权价值。科学发展观将对中国宪法观念变革、宪法内容变化和宪政体制机制完善发生重要影响,将对宪法理论和宪法学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8.
贾清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3):74-76,80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活动中备受关注的重大议题,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治久安、兴衰荣辱的一个战略性问题。贯彻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切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要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保证宪法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9.
陈玉山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2,(4):40-43
在宪法教学中,如下问题亟需澄清:即课程体系与实在法体系虽不必完全一致.但宪法理论的讲解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解释为目的而展开;宪法教学不能偏离宪法的核心价值诉求,应围绕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权力以及公共利益这三个基本要素而展开;宪法在本质上是具有特定内容的规范性诉求,而不是力量对比关系;宪法研究方法与宪法教学方法虽有紧密联系,但仍不应忽视两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