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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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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四种模式,呈现出公开性与社会性兼具、非法性与利诱性交织、网络性与脱媒性并存的特点,有必要予以刑事治理。对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体,司法治理的核心标准是认定非法性和非法占有的目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治理存在发现难、定性难、追赃难和预防难等难点,要做到有效治理,必须确立维护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创新保持合理平衡、着力解决刑事治理中的难点问题、积极借鉴域外有益法治经验的总体思路,将当前单一的宽缓政策调整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P2P平台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范及解释体系,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2.
以吴英案为热点,刑法学界和刑事实务界围绕集资诈骗罪展开了争论与探讨。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是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严把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保留了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否应予废止将是刑法学界长期研究与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1995年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确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一罪名,新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决定》的规定,形成了现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该条明确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素。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法律条文是认定犯罪的基础。因此,依据刑法第192、176、179的规定,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非法集资型犯罪的主要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诈骗罪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体应当是信用证管理制度。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对骗取信用证进行非法融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应取决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罪在法定刑设置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建议取消死刑,完善罚金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并严密对犯罪单位的处罚。  相似文献   

5.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于司法实务部门而言一直颇为棘手。我国司法解释虽然以明文形式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内容,但是该解释还存在"逻辑起点的谬误、对构成要件的扩张和异化以及对责任主义原则违反"等诸多理论缺陷。其实,在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应当与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做统一性解读,在认定路径中,应当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6.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概括出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司法部门对"非法性"特征采用了从严解释的原则,取消了行政程序前置,导致了刑事规制的扩张适用;"公开性"的特点将放任宣传也作为一种宣传方式,明显降低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在对"社会性"的特点进行认定时,将"间接公众"也纳入入罪的指标,这三个特征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另外,利诱性的特点并不能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特征,并且忽略了被害人的主观过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在规制非法集资行为时,有明显违背谦抑性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刑事与民事、行政界限模糊,导致刑法打击过于前置;法定刑配置过高,尤其是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配置与非暴力犯罪的去死刑化潮流相背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广泛采用推定规则,是古代刑法结果责任的残留。重置刑法在非法集资治理上的谦抑性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贯彻,前者表现为加强民事、行政立法,提高非法集资犯罪的入罪标准,降低法定刑配置以实现谦抑性;后者表现为广泛使用民事、行政手段,通过合理解释限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范围,较多采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8.
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着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困难、对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困难、对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对社会公众的范围界定困难、对集资人使用的诈骗方法的认定困难等难题。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合理解决这些难题的核心所在。本文从我国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现状出发,进而阐述由此产生的实践难题,最后通过系统介绍解决这些难题的可行路径,为司法认定难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0.
龚凡霞 《培训与研究》2009,26(6):66-67,8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占有,是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针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1.
刑法理论界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研究相对薄弱,笔者从五个方面入手来略抒浅见:从历史沿革角度研究本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逐步完善;提出犯罪客体应属复杂客体,犯罪对象应包括注册服务商标标识;区分伪造与擅自制造应以是否具有印制商标标识经营权和是否受商标所有人委托为标准;“情节严重”应在完善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下面又制订了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至此,欠薪行为经历了由民法、行政法到最严厉的刑法的调整过程。在对劳动报酬权与劳动报酬所有权辨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包括两个,主要客体是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对劳动报酬,既包括工资,又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对于"数额较大",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工资水平,应以一定的基数作为基础,辅助以拖欠时间的长短作为认定的标准。对于犯罪主观方面,我们认为,不需要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本罪的要素。当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抽逃资金、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相似文献   

13.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第三人的自决权,其中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两部分组成.本罪构成不以将人质劫离原地为要件.关于绑架罪的行为方式,除了暴力、胁迫、麻醉之外,还应包括其他非法方法,但严格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应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4.
毒品代购“蹭吸”行为是指代购者代购毒品后与托购者当场分食,或收取部分毒品以供日后吸食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贩卖毒品正犯论、非法持有毒品论、不构成犯罪论等分歧意见。微观层面上,该行为不满足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不具备牟利目的,客观上并无贩卖行为,且并未侵害贩卖毒品罪的保护客体;宏观层面上,该行为“贩毒化”将会引起“处罚不均”和“吸毒入刑”的问题。故毒品代购“蹭吸”行为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或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5.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司法实务要求的视角出发,如何认定该罪客观方面是一个司法难点。因此,进一步完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客观方面,明确界定本罪之成立范围,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一环。  相似文献   

16.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主体不仅想非法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且还欲对该财物进行自由支配。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的内容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其形态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含间接故意。我们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等因素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17.
本文运用刑法理论论述了非法提供书号罪。阐述了该罪溉念和罪名,认为该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提供书号的行为以及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及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此外还对认定淫秽书刊的标准和与出版淫秽书刊罪有关的界限以及刑事处罚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18.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我国新刑法典产生,该法典新设了非法行医罪。另一方面,因为种种原因,我国当前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也严重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活动成了当务之急。但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在理论上还有不足,故本文尝试以此为切入点,分析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客体以及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9.
叶亚杰 《天中学刊》2010,25(4):34-37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相似文献   

20.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国有档案或者秘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并非立法缺陷,对于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处罚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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