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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本章要求掌握的各词: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中国经济法、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要求掌握的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主要内容。在政企职能分开、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下,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经济法的法律性质。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的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经济法的基本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的功能:全面审视的另一个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以从两个不同的维度看待某一部门法的功能:横向规范对象维度和纵向法律执行维度。虽然两者是互相联系的,但所取得的结果有所不同。基于纵向法律执行的维度,经济法的功能实际上就指是其执行宪法的功能。从这一维度观察,经济法包含着经济本体法、经济行政法、经济民法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本体法直接传承经济宪法的相关精神,将其转化为可供操作的具体内容,而经济行政法和经济民法则负责为本体法建立可行的实施机制。从这一维度观察,经济法为整个法律体系带来的是和谐而不是冲突。  相似文献   

3.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外众说纷纭。我国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虽晚,但一开始就在该问题上争论激烈。80年代,在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中,有“全”、“大”、“中”几派的区别。所谓“全”,是指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这显然不正确地扩大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大”,以“纵横说”、“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为代表,也过大地规定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把一些应该由民法调整的对象也划归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而所谓“中”的观点,则比较恰当地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规定为“因国家经济调节而引起的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相似文献   

4.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民法之间不仅存在差异、分界点,经济法于预与民法干预也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5.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存在密切的关系。三者在调整对象、核心内容、利益本位、功能和调整方法等多方面都有客观的区别和联系。在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中,需要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6.
对于分配矛盾,民法与行政法均存在调整的局限性,并不是调整分配矛盾的基本法;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与基本理念决定其成为解决分配矛盾的基本法。税法、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是解决分配矛盾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调整对象和调整模式是一个部门法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经济法的调整模式和民法、行政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履行社会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而是以主动形式适用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种意义上行政机关的混淆,是导致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混淆的主要原因。而且,将行政机关用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制裁方法看作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既抹煞了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存在,又颠倒了行政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表现在三的产生、调整的对象、基本原则、法律责任追究的形式等几个方面,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受到日本学者目前关于法律体系构造理论研究的启发,从历史和法律角度对经济法在国际上的产生和演变加以阐发,认为作为公私法融合的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互动的产物,是对民法的溢出与衔接,并非行政法发生分化才得以成立,对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从学理上进行了细致的梳理.  相似文献   

10.
现代社会经济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民事经济关系,商事关系,国家调节经济关系。它们发生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性质和特征,需要不同的经济法律调整、由此形成民法,商法,经济法。三者各具特色,共同构成调整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1.
现代社会经济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民事经济关系、商事关系、国家调节经济关系。它们发生在不同领域,具有不同性质和特征,需要不同的经济法律调整,由此形成民法、商法、经济法。三者各具特色,共同构成调整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 本章要求掌握的名词: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中国经济法、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 要求掌握的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主要内容。在政企职能分开、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下,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经济法的法律性质。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的主要内容。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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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代以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商品交易活动的范围日趋扩大,以至形成“无业不商”的现代市场经济格局,因此,作为重要法律部门之一的现代商法从其它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就尤显重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主体制度、法律渊源、性质、宗旨等方面看,它都有别于民法、经济法与商业法,并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重视经济法制建设,还要重视行政法制建设,要解决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行政以及依法管理的问题。 1 市场经济要求运用法律来全面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同时也要规范政府在管理市场经济中的行为。许多人认为与市场直接联系的法是民法和经济法,其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要依赖于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重要的法。我们在大力加强民事和经济立法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其他方面的立法,特别是行政立法。如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就  相似文献   

15.
自从二十年代苏联学者斯图契卡提出制订“经济论”的理论主张后,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分类体系中如何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就一直是法学家们争论的一个热点。一九七九年以后,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争论也很激烈,至今没有停止。目前的状况是:在立法上,虽然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已经制定,但与《民法通则》相应的,作为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诸如“经济法通则”一类法律还没有制订;在理论上和法学教育上,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没有统一。例如,师范院校的各种法学概论教材和政法院校的各种民法、经济法教材,以及财经院校的各种经济  相似文献   

16.
经济法的调整时象,是经济法学中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基本理论问题。章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一理论问题进行全面的反思与检讨,并得出结论: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和传统民法和行政法的局限性,经济法应该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四个方面:1.国家在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17.
李冰 《华章》2014,(27)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从属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并且如同哲学中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一样,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回避的。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能丰富经济学领域的基础理论,而且有利于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8.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概念、历史渊源、法律性质、调整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在新形势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应当分别构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相似文献   

19.
刘臣 《当代电大》2004,(3):73-79
第一章基础知识 1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来,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相似文献   

20.
关于经济法的本质,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协调说”和“干预说”两在派系。近期,有学提出“增量利益说”,认为传统私法和公法调整的是存(减)量利益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增量利益关系。该学说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是独到的:一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彻底摆脱了与传统私法与公法纠葛不清的局面;二晨角认剩余权为经济法的权利范畴,澄清了传统法权理论在企业法中的误解;三是从社会化生产入手研究经济法,从而避免了误入经济行政法和民法特别法的雷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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