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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克鹏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17(4):47-52
入世之后,随着外国商品、服务和经营者的大量涌入必然导致我国经济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作为社会个体的经营者和社会整体之间的矛盾更引人注目。竞争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宏观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等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在入世后都呈现国际化的趋势。不仅如此,入世也导致了我国经济立法根据和立法目标的变化,WTO规则及世界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将成为经济立法的根据之一和价值目标,由此,也必然引起政府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和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与手段的变化。 相似文献
2.
行政垄断的非垄断性及其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薛克鹏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9-14
行政垄断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特有现象,它是政府以公权力形式阻碍竞争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政垄断形似垄断而非垄断,它和经济垄断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也非同一法律所能调整。用传统的反垄断方法、程序和体制不可能消除行政垄断这一痼疾,因而应当另寻他途。 相似文献
3.
薛克鹏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2)
作为一个新的法律现象,经济法具有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特征.在适用主体方面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辅;在对应的程序上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相结合;在诉讼特征上以公益诉讼为主,私益诉讼为辅. 相似文献
4.
行政垄断不应由《反垄断法》调整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薛克鹏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8(2):27-32
行政垄断是以公权力方式阻碍市场竞争的国家行为,是我国目前一种特有的现象,并有着思想、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它与经济垄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导致的社会关系也非同一性质的法律调整对象,所以,传统的反垄断体制、方法和程序不可能消除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5.
薛克鹏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6(1):23-27
调整对象和调整模式是一个部门法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经济法的调整模式和民法、行政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履行社会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而是以主动形式适用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种意义上行政机关的混淆,是导致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混淆的主要原因。而且,将行政机关用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制裁方法看作行政法的制裁方法,既抹煞了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存在,又颠倒了行政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6.
薛克鹏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1)
关于什么是经济法,法学界争论已久。本文认为,我们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认识经济法,以此确定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广义经济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在实践中已被人们普遍地接受和使用,这说明其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体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立法的一体化;同时从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来看,突破传统部门法的研究方式和方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薛克鹏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54-60
范畴的明晰和体系化程度是经济法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因为尚未形成内涵明确、外延清晰、体系完备和富有逻辑关系的范畴群,经济法与概念法学最高成就的民法对比,其劣势尽显。经济法应当吸收概念法学的合理因素,立足于经济和现实的法律制度进行范畴化、体系化,形成以具体概念和一般概念为基础的范畴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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