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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族谱是赣南地区主要的民间文献资料之一,其中记载了丰富的地域信息。赣南族谱中对坟山的相关内容多有记载,其中就包括一些坟山纠纷案例,而这些纠纷大多发生在清代。通过以族谱为核心史料进行考察可知,清代赣南的坟山主要源自祖上遗留以及交易所得,交易类型以单独的坟山交易、单独的坟墓交易、坟山加坟墓的交易为主。在获取坟山后所产生的相应纠纷,则主要基于赣南人民对坟山风水的浓厚信仰以及逐渐增强的产权观念之上。面对产生的坟山纠纷,赣南民间为维护宗族颜面,往往以调解为先,倘若调解不成,才会选择向官府控诉。而对于坟山纠纷案件的处理,赣南官府却并非严格按律行事,其往往会结合相应的情理作出最终判决。  相似文献   

2.
由于清代国家统治能力的有限以及正式法律制度层面的缺失,清代重庆工商团体在行业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清代司法档案等史料表明,当时相当数量的行业纠纷是通过工商团体调处得以化解的。工商团体实施的行业纠纷民间调处得到了清代国家的认可与支持,从而成为清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清代国家还通过各种形式对工商团体实施的调处进行监督、施加影响,以保证调处始终处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国家控制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大量出现的民事讼案给清代州县基层司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抑制民众的诉讼行为、减少州县讼案数量的目的,清代各地州县衙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刺讼案启动的诉讼规则。通过制定这些禁止性的诉讼规则对诉讼主体资格、证据种类、受理时限、诉状格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凡是不符合这些规则的纠纷都会被官府排斥在诉讼范围内。  相似文献   

4.
民间调处是清代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形式,乡约、保甲长调处则是民间调处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乡约、保甲长的职责以及他们在官府与民间之间所扮演的联系作用,使他们成为民事纠纷民间调处的调处者角色。在清代诸多民事纠纷民间调处中都可以见到乡约、保甲长的身影。乡约、保甲长进行的民事纠纷调处对清代民事秩序的维持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5.
谭甲文 《池州师专学报》2006,20(4):82-85,107
书院产生于唐代,它源于私人治学的书斋与官府整理典籍的衙门,即书院有官府和民间两大源头。宋代是书院作为一种教育制度的形成和兴盛期,南宋则是书院管理体制得以确立的重要时期。南宋理学家和书院结为一体,赋予书院更多的学术教育理念,使书院承担起研究学术、发展教育、推行教化的重任,其管理亦借鉴官方学校、禅林精舍、道家清规,形成各种制度。  相似文献   

6.
张萍 《怀化学院学报》2007,26(11):28-30
民间调解与官府审判乃传统社会解决纠纷的常用方法。通过细致解读留存于徽州地区的家族谱牒与契约文书,将其中的民间诉讼案例进行分档研读,以期加深对明清时期宗族与官府各自权力运作空间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在清代河西走廊水案调处中,官绅之间存在着依附与对抗的双重关系。一方面,官府依靠士绅等调处民户之间的小型日常水利纠纷;另一方面,士绅也要依赖官府权威,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与权益,尤其在面对一些长期无法有效解决的顽固性水利纠纷中,士绅尤其需仰赖官府的支持。二者之间的对抗同样明显。在既得利益面前,士绅有时会成为官府实现地区水利公平的障碍,为此河西官府会采取相应措施管控士绅。而士绅亦会利用其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反制官府。以水案为切入点,可揭示官绅之间的复杂关系,这是清代西北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8.
遗失的传统     
明清是我国古代荒政制度日趋完备的时期,特别是清代是我国历朝救灾制度最为完备、执行也最为严格的朝代。当时的官府为了打消绅民善款被官吏贪污的顾虑,避免影响绅民开展救灾的积极性,往往都会授意民间社会自  相似文献   

9.
清代中叶,“盛世”经济背景中土地产权纠纷为数不少,甚至演变成流血冲突事件。这些纠纷只有一小部分诉于官府,即使诉于州县官,即使这些地方官准确无误地援引大清律例,而且参照习俗,以公平原则处理,然而法律条例和习俗的变更滞后于经济变迁的步伐,致使基层司法体制结构缺陷进一步严重,于土地产权纠纷的解决无补。  相似文献   

10.
清代民间社会规范是清代不同社会共同体内部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清代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法的补充,民间社会规范对清代社会民事法律秩序的维持与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清代民间调处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在清代民间调处中调处人往往会依据某些特定的民间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清代民间社会规范具有的执行保障机制为民间调处结果的实现提供了某种制度性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一、重视乡村民间调解作用,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调解纠纷的特点是“非正式性”,无需国家和当事人支付制度成本——供养法官、设置法庭、调查证据等。相对于诉讼而言,民间解决纠纷至少有以下特点:一、及时。民间调解人与当事人一般都是乡里乡亲,知根知底,很容易知道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解决纠纷时,往往直奔主题,而没有司法那一套繁琐的手续。二、友善。诉讼以当事人双方对立与竞争为基本特征,而民间调解从本质上排斥竞争,鼓励合作,奉行“和为贵”的原则,将对话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2.
吏役指衙门中以书吏和衙役为主的“非正式结构”。吏役制度是相对于官制而言。学者有时亦称吏制、吏胥制度或胥吏制度。在清代.吏和役关系非同寻常,某种程度上吏就是役:如果把吏和役区别开来。吏在身份上稍优越于役.但二者尤其在地方衙门中有着十分亲密的合作,同为“统治阶级中的被统治者”。  相似文献   

13.
清代州县听讼制度一直为学界所关注,特别是对听讼制度的性质以及听讼裁断依据产生较大的争论.近来发现的清代浙江黄岩诉讼档案对进一步认识清代州县听讼制度提供了新的原始资料,一方面表明州县官在听讼中并非认真地进行讼案审理和亲自进行讼案调处,除了极少部分讼案被官府受理外,官府通常是采取各种方式抑制民众的诉讼行为;另一方面也表明州县官对讼案裁断依据上基本表现为个人的主观直觉,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也基本不依法裁断,并且在讼案裁断过程中知县也不依据情理进行调处息讼的活动.  相似文献   

14.
清代民间经常以歌舞、演戏等形式祭神、酬神,在这个过程中,各地也相应形成了社区的文娱活动。民间有人或组织自行集资筹办,百姓积极参加,自娱自乐,以他们各自喜欢的形式投入其中。酬神演戏实际上成为某一地区民间定期举办的纵情娱乐盛会,甚至出现“载歌载舞”、“举国若狂”的欢乐场面。由于酬神演戏并非出自官府的强迫,人们可以本能地抒发自己的情感,享受平常所无法得到的一份快乐  相似文献   

15.
孔目司,官府衙门名称,始于唐代。从有关记载来看,孔目司掌管狱讼、遣发、帐目等事务。“孔目司”文书是唐代新疆地区有关行旅过所和公验的官府文书。依此文书我们可了解唐与新疆地区的联系,还得知“配织”等系唐时差役和赋税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有宋一代,一直在寻找一个既能弥补监马不振的缺憾,又能解决市马中“券马”枉费钱帛、“省马”死亡率太高的办法。在长期的探索与实践中,最终找出一个民间养马法,它包括王安石变法期间的户马、保马法,以及哲、徽二帝期间的给地牧马诸法。民间养马制度的推行,首先减省了官府的开支,降低了马匹的死亡率;其次,加强了北宋的国防力量和对人民的镇压;其三,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宋代农牧争地的矛盾。  相似文献   

17.
清代民间常常用演戏、歌舞等形式祭神、酬神,祈求神灵保佑。这种活动带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也具有文化娱乐功能。百姓自行筹措活动经费,踊跃参加,乐在其中,呈现出“观者如堵,举国若狂”的场面。这种活动满足了百姓精神生活的需要,以至于官府禁不能止,成为各具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现象。  相似文献   

18.
续联     
清代有一贪官,公然贴“爱民若子,执法如山”于衙门左右。行人遂续长之:“爱民若子,金子银子皆吾子也;执法如山,钱山靠山其为山乎!”  相似文献   

19.
佛山地处珠江三角洲的腹地,明清时期,发达的水运系统,使佛山迅速崛起为全国四大镇之一。水环境对佛山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围绕着水资源及其利用,如堤围的修建、涌道的清浚、水环境等问题而不断发生水事纠纷。清代佛山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审判及其结果表明,虽然清代佛山地方权势已是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但是不能由此推测佛山地方社会实现了"自治化"。在处理各类有关水事活动的矛盾纠纷,尤其是发生于区际之间的纠纷中,官府仍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相似文献   

20.
社会学法学把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模式主要以凉山彝族习惯法为代表的“行动中的法”为依据在运作。“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程序公正;依彝族习惯法调解,以“搁得平”为原则;“一审终审”,效率高,易执行;彝族当事人自愿付调解费等。作为学者应该重视以习惯法为基础的原创智慧和本土资源。在弄清传统纠纷解决模式的基础上,去思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纠纷的现代解决模式与传统解决模式的衔接;纠纷的现代解决模式的构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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