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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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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南学院学报》2021,(6):40-45
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兼具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的新型民事权利。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但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存在不足,难以保护个人信息权,需从立法模式上进行革新。放眼世界,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模式可分为欧盟统一模式、美国分散模式、日本统分模式三种。结合当前的国际、国内趋势与现实条件,我国宜借鉴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即制定通行于全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部分行业实行行业自律模式。  相似文献   

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而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快递实名制可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这也导致其推行不畅。快递实名制与个人信息权的关系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处理二者的关系要遵循比例原则,尽量最小化的收集个人的信息。针对我国快递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应完善法律体系,将个人信息权纳入《民法典》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加强监管,司法上要降低维权成本,行业要加强自律,公民要提高维权意识,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相似文献   

4.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时刻处于泄漏的边缘。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征和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建议尽早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收集的原则、个人信息权,设立监督机构,以实现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5.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实行实名制后,一些久存不决的行业问题得到迎刃而解。但是,实名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信息的安全。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且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行业自律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科技创新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我国没有对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门性立法,现行的法律保护模式与欧盟等地区类似,即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独特分类,将其作为个人信息的一部分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个人信息法的范畴处理相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范畴,然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未得到明确。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立法趋势可能会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基于此,文章尝试构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保障及义务规范机制,并完善民事救济途径,以期完善我国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在目前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保护存在立法空白,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做出概念性的解释有利于它的法律定位;论述个人信息专门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他的立法意义;探讨如何使个人信息在民法中找到应有的位置,如何突破人格权立法所固有的一些缺陷,而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成为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相对应的一部单纯保护个体权利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被遗忘权是欧盟通过立法与判决确立的网络时代的新型权利,为大数据时代自然人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然而欧盟被遗忘权存在权利客体指向不明确、义务主体过于广泛的缺陷。作为网络大国,我国在被遗忘权的本土化过程中,应借鉴个人信息权的成功经验,重新定义被遗忘权的客体,明确被遗忘权义务主体的范围,以期避免对言论自由与网络发展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0.
信息时代,加强档案管理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信息化法律体系以及全面实现法治.但是,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立法不足、管理制度滞后、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需要我国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建立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高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等方面加强档案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11.
各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强,但个人信息性质的法律定位仍有分歧。英美法系国家主张把与"人格"部分有关的个人信息用隐私权加以保护;大陆法系习惯将其直接称之为人格权。随着个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新型个人信息并没有被现行法所规定,急需要立法予以明确保护。因此,本文在《人格权法》立法的背景之下,借鉴域外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以及对相关个人信息学说的总结,尝试把个人信息置于一般人格权的框架下加以讨论,并对个人信息立法以及内容设计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找到对人格权保护更加准确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顺应网络时代对于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需求,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正式施行。该决定从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出发,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金融业、通信业方面相关部门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3.
数字时代,儿童个人信息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价值,事关儿童健康成长,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现行立法虽然秉承对儿童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的立法思路,但是将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信息全部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范有待商榷。从我国儿童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及现行立法框架来看,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在“敏感性”划分方面可以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成年人保持一致。由此,在儿童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区分框架下,基于场景理论,从风险管理和控制角度,以高中低的风险路径来构建分级规制策略,进而实现儿童信息权益的动态保护。  相似文献   

14.
《宜宾学院学报》2021,(1):50-57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对风险的认知,容易导致其"数字身份"失控,遭受不平等待遇和歧视。当前社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度不高,加之立法不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欧美立法中规定的被遗忘权是一种有效的价值纠偏机制,对处在持续变动中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内容以及信息敏感性有着补救作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18条是我国"被遗忘权"立法的重要一步,但内容过于简单,需要从权利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以及限制因素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  相似文献   

15.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出现了一些纰漏:个人信息被外泄,被随意用于商业交换,甚至被用于欺诈,等等,这对公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然而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的横向保护立法上基本处于空白,为了填补这一空白,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个人信息权在现实和法律中确定的必要性,建议在我国的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从而满足加强公民个人的权利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自由流通,使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发密切,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被泄露、利用现象越发普遍,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出台了各种法律作为保障,但是这些法律与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不相匹配,导致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就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了刑法保护立法情况;其次,对犯罪行为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立法优化措施,以期能够为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交易、支付、配送等诸多环节正面临安全危机,这些危机部分来源于技术本身但更多源于管理的缺失,特别是法律的缺位。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国内立法状况的分析,针对现有问题提出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丰富个人信息权的内容、经营者义务及责任形式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的隐私政策协议虽然形式上满足了知情同意规则的要求,但仍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影响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行使,损害了用户的合法利益。行为法律经济学基于对用户理性选择的研究,描述了授权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基础、核心内容阐释为“决定权”与“删除权”,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相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应然义务,构建了知情同意的运作框架。根据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权利内容分析,立法应围绕明确控制权适用范围、规范选择框架、完善信息信义义务、明确个人信息用益权等方面,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优化的路径与制度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综合吸纳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定义、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定,分别从处理规则、个人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特别在禁止利用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加重大型互联网平台信息保护义务、严格个人信息跨境要求、禁止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奠定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主基调,初步确立了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20.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化社会形成人与网络、网络与人相互连通,个人信息的数字化给信息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与挑战。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民法总则》第111条第一次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权",美德两国很早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鉴于此,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分析比较美德中三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并立足本国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在比较法的经验上以人格权为基础,应借鉴统一立法模式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辅之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共同营造一个可信安全的信息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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