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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2008年岁未之际,被称为首例“网络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诉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名誉侵权一案,  相似文献   

2.
9月9日,“两高”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据9月9日新华社报道)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称,网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不属明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相似文献   

3.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新闻作品中存在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新闻诽谤即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新闻侮辱即新闻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损害了他人名誉.①具体形式主要有:新闻事实完全失实、凭空捏造;采访时只听取一家之言、未对情况进行核实而造成新闻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等等.  相似文献   

4.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新闻作品中存在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新闻诽谤即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新闻侮辱即新闻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损害了他人名誉。①具体形式主要有:新闻事实完全失实、凭空捏造;采访时只听取一家之言、未对情况进行核实而造成新闻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等等。  相似文献   

5.
目前,有人把新闻损害笼统地称为“报道内容失实”,这是不严谨的。诚然,在新闻报道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新闻损害;虽然报道的事实俱在,或是使用侮辱性的言辞,或是泄露、宣扬公民隐私等等同样能造成新闻损害。  相似文献   

6.
陈瑜 《东南传播》2020,(1):36-38
互联网带来的不仅仅是现实生活的颠覆,更是虚拟世界的创世,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被压抑的人格或是无法实现的理想人格均可在网络空间释放和建构,也就形成了互联网时代的特有产物——"虚拟人格"。而这种虚拟人格在社交网络中尤为活跃,社交网络编织着一张关系网,虚拟主体在进行网络化交流时,也建构着关系自我,这种关系自我是虚拟人格的构成之一,而社交货币为虚拟人格中关系自我的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现象发现为企业进行社交营销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7.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律是要由人来遵守、人来实施的。现在提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依法管网"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要严格  相似文献   

8.
法治新闻中有一部分是涉及社会阴暗面的,如不幸事件、丑恶行为、暴力、犯罪、社会病态等等。有关这类问题的报道,常常涉及法律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成为诽谤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触犯法律;也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宣扬残暴和罪恶,起了诲淫诲盗的作用,损害甚至败坏了社会道德。这是值得我们警惕和注意的。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来,因批评性报道而引起的新闻侵权官司屡见不鲜,但是在新闻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一些对采访对象进行正面报道的表扬性稿件,也存在有新闻侵权问题,而且在现实中还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或隐患。笔者近期通过对一些表扬性新闻中所存在的侵权现象进行研究和总结,大致归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期引起人们的注意:一、为了抬高自己所要表扬的人,随意贬低他人,从而引发的侮辱、诽谤性质的名誉侵权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从这一点来说,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是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来处理的。比如写新闻稿时,有的作者喜欢运…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和公布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牛津法律大辞典》把名誉定义为:“是对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名誉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格权,它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其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权利。然而,在当今社会的新闻传媒上,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新闻报道中带有较为明显的歧视性语言,而且这些歧视性语言均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的侵害。笔者经过考察…  相似文献   

11.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适用民法等调整.  相似文献   

12.
网络谣言、诽谤,网络社会及现实社会的毒瘤。对网络谣言及诽谤的防范与治理,是互联网行业一直进行的工作,作为襄阳主流网络媒体的汉江网,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从制度上防范网络谣言的发布与传播扩散汉江网就自采稿来说,实行三审发稿制。记者一审,编辑二审,值班总编三审。无论图文,皆是在审查过后确定无误,尤其在导向上与事实上无误后,方才发布。  相似文献   

13.
新闻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借助媒体传播信息和意见的自由,构成公民、记者和媒体的法定权利。 媒体发表新闻与意见不受约束,当然是自由的,但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他国的名誉,否则应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审判。 在民主国家,媒介防止煽动、诬陷或辱骂性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和世界和谐有新贡献。是各国媒体公认的义务。 西方少数媒体及记者对中国的振兴。不断释放诽谤、污蔑与猜疑的信息,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诋毁中国,是他们遏制中国发展惯用的伎俩。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表明,新闻自由作为国际报道的严格规范。是各国新闻界的行为准则。 国际报道涉及他国的主权和尊严,各国记者只有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民族权益和文化,才能形成新闻自由的国际性。  相似文献   

14.
“公众人物”(publicpersons),是源自于美国诽谤法的概念。所谓“公众人物”,就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或享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人物,公众人物包括公众官员、历史人物、影视演员、名运动员、以及名作家等等所谓明星人物。公众人物多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其言行会对社会产生比一般民众大得多的、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1964年以前在美国的新闻诽谤诉讼中通行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原则:新闻的任何相对人只要指出新闻中有损害自己名誉的内容并且伤害了自己就可以提起诉讼,而新闻记或媒介则有举证之责,  相似文献   

15.
蒋宁 《东南传播》2020,(8):113-115
中国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与现实社会的融合度在不断增强,伴随5G时代到来,人们的生活和交往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网络交往过程中道德问题频发,加大了网络空间治理的难度。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来看,这些问题是人在进行生产与交往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处理人在网络中的三个方面关系,即人与网络空间的关系、与自身的关系、与他人的关系将成为网络交往活动主要的道德建设方向。  相似文献   

16.
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17.
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18.
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新闻侵权问题被推上被告席的情况屡屡发生。新闻侵权,在我国目前来看有多种形式,但主要有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和侵害肖像权这三种。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对其品德、才能、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人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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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日前在接受《光明日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判定新闻媒体和出版物是否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是看报道是否真实和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如果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或有诽谤内容就会构成侵权。 唐德华指出,保护公民的名誉仅与维护新闻单位的舆沦监督权同样重要。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里的“报道客观准确”是指要与官方公布的文书一致,包括那些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新闻侵权官司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已审理此类案件数千起。昔日的"无冕之王",今日常常被推上被告席。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新闻工作者要避免被新闻官司纠缠,就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要防止新闻侵权,就要知道什么是新闻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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