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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许可出版社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以图书形式使用,由出版社承担印刷与发行费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图书出版合同明确规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围著作权法》(以下称“原《著作权法》”)对与图书出版合同相关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加强保护著作权的力度,与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有关规定接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1年10月27日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原《著作权法》作了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笔者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对与图书出版合同相关的儿个法律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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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关于版式设计权的修改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修改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删去许可使用等内容后提前至第三章,并更名为"相关权"。其第一节规定的是出版者的相关权,共两个条文。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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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杂记》(以下简称“《杂记》”)与蒲松龄先生所著《聊斋志异》半部原稿(以下简称“《志异》半部原稿”)均藏于辽宁省图书馆。《志异》半部原稿一九五五年已由文学古籍刊行社付诸影印,出版发行,而《杂记》自入藏原东北图书馆(现辽宁省图书馆)至今三十余年中,一直没有引起人们更多的注意。除一些客观原因外,主要是由于三十余年来,《杂记》在真伪问题上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或否定。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六日《人民日报》刊载了刁云肢同志《蒲松龄的一部轶稿聊斋杂记》一文,这是目前第一篇专题介绍《杂记》的文章。作者在肯定《杂记》确为蒲氏“轶著”的前提下,对其内容作了简要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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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后,某杂志登载这样一则“重要启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文,本刊特作如下约定:“……凡本刊发表之作品,本刊享有2年专有出版权。在此期内,任何报刊、出版单位、影视机构如需转载、改编、缩写本刊发表之作品,均需事先征得本刊同意。”据悉,其它报刊也有发表类似声明的。不过,著作权法并没有赋予报纸、期刊可以享有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样的声明是非法的。由此看来,向新闻出版界朋友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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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读书报》7月9日在《学术双周刊·社科广角》专版刊登了一篇《现代文学研究的新视野与新发现》,对一部据说是“填补空白”的专著《民族主义与中国文学论稿》(第一卷)作了推介。这部专著到底有什么价值,圈子里的人尽可以随意评说,胡吹乱捧,但这篇推介文章里的几段话反映的观点,却颇值得推敲。文章说:“《论稿》的文学史观之新,还在于突破了反映论的局限”,“过去我们谈文学,总说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生活是第一位的,而文学创作是第二位的,是对已经摆在眼前的社会生活的反映”,《论稿》的作者“不这样看”,“在《论稿》中,文学成了建构历史,建构现代意识的原动力”。急性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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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2001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立法规定,在我国实施的《著作权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中,都涉及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但这些法规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部分条款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在修订时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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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文件在出版业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争论。针对这些争论,本文通过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对新《著作权法(草案)》中的避风港原则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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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和转载是报刊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两种基本形式。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已有原则规定。本文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点分析和探讨报刊发表和转载作品时可能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在实践中尽量避免、减少相关法律争议,或者使已经发生的法律争议尽量合法合理地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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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版权(Copyright)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这是对版权的狭义理解。版权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作者权(Author’sright)。在日本等国,被称为著作权。版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提法,现在已被有关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采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版权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者又被称为版权的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我国《著作权法》中将这种权利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在欧洲大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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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编辑部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对所有来稿均执行30日内答复有困难。为了不违背《著作权法》,我国大多数学术期刊在稿约中声明“作者在3个月(有些期刊声明6个月)内未收到录用通知的可改投他刊”。声明隐含有与作者事先约定的功能。笔者认为,这样虽然也算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但不适应当前信息时代的需要。稿约中声明答复作者稿件录用的时间太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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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著作权法》只为图书馆规定了一项“保存”例外,对于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馆内复印等日常服务中涉及的著作权使用行为,没有规定例外,给图书馆带来了系统性法律风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草拟的有关图书馆例外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图书馆为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服务,以及为读者因个人或私人目的使用而复制作品的例外条款。《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反映上述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在著作权法例外条款中予以规定。参考文献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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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许多报刊都附有这样的声明:“凡本报(刊)登载的文章,版权均归本报(刊)所有,其他刊物要转载,必须取得本报(刊)同意。”究竟谁享有新闻作品转载的许可权?这一点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法是与新闻工作者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是保护作者利益的法律。遗憾的是,这部法律从立法到颁布实施已10多年,但新闻界的许多同志还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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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后,某杂志登载这样一则“重要启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文,本刊特作如下约定:“……凡本刊发表之作品,本刊享有2年专有出版权。在此期内,任何报刊、出版单位、影视机构如需转载、改编、缩写本刊发表之作品,均需事先征得本刊同意。”据悉,其它报刊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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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使用作品与免付、支付报酬之我见朱永庚获得报酬权是著作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全部56条中有22条38处涉及报酬权和支付报酬的问题。认真实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并使之进一步完善,以促进文化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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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要处理好科技期刊论文的署名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科技期刊是由许多作者的论文组成的 ,一期刊物作者少则几十人 ,多则上百人 ,因此作者的署名问题不容忽视 ,应当引起编辑的高度重视。 1 署名问题是著作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一 )作者 ;(二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属于作者 ,作者一旦在作品上署了名 ,就享有了著作权 ,就承担了对作品负责 ,对读者、对社会负责的义务。署名代表作品是由谁创作的法律事实 ,这种法律事实是任何人也不能改变的。署名权受法律的保护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