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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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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图书馆与读者的法律关系、图书馆规章的特性等方面的论述,逐步探讨了图书馆规章中有关“罚款”规定的违法性,以及图书馆追究读者违约责任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图书馆规章中有关“罚款”规定的办法。  相似文献   

2.
图书馆罚款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周标龙 《图书馆论坛》2008,28(2):164-166
图书馆罚款具有合理性,是图书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图书馆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在图书馆罚款中,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关系,因此,不能把罚款改为违约技金.我国法律应当赋予图书馆罚款权.  相似文献   

3.
图书馆的处罚权——兼与程愚、邓友诚老师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琴 《图书馆》2008,(1):45-46
在中国,罚款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因此,图书馆不能成为罚款的主体.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此,有关图书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的性质是"违约金".  相似文献   

4.
关于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法律依据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校图书馆不具备行政处罚权,无权进行经济处罚。高校图书馆可以通过合同法来调整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图书馆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违约金。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的确立还应有读者的参与,取得多方一致后才有其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民事合同关系为题,就读者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建立图书馆统一规范的读者服务格式合同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对学术界提出的高校与学生存在监护关系论、准行政关系论、合同关系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双重关系论等五种法律关系的分析,明确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是民事合同的法律关系,而且这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具有公益性、强制缔约性、国家倾斜保护性的框架合同,从而有助于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依法开展。  相似文献   

7.
试论"过期罚款"的废止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图书馆长期实行的“过期罚款”制度由于其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欠缺法律依据,并且违背了图书馆的平等精神,应予废止。对读者的过期行为应采用过期限权来处罚,并利用诚信制度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8.
图书馆与读者是基于契约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图书馆在开展读者服务时,应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精神制定相应的读者违约责任免除制度,并就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科学分析、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   

9.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读者办理读者证卡相当于与图书馆签订了民事合同。图书馆提供的服务具有免费性、公益性等特殊性,因此,图书馆应通过突出格式条款、重点提示、技术监控等方式保障文献保存及长期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10.
文章对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指明了高校图书馆与读者的法律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论证了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以法学理论为依据,根据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实践,建议将目前通行于各高校的图书馆罚款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正。  相似文献   

11.
高校图书馆借阅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学生读者与高校图书馆之间的图书借阅关系是一种教育民事关系,它受《合同法》调整。读者须知、图书借阅规则等属于一种格式条款,其内容往往缺乏公平合理性,需要加强规制,从而切实维护高校图书馆和大学生读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浅析图书馆"过期罚款"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10  
“过期罚款”是西方国家图书馆民主性的体现,在中国也由来已久。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是高校图书馆执行“过期罚款”的依据。本文对执行“过期罚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本案例以读者借阅信用积分制度代替传统的收取押金与罚款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读者借阅门槛,激励读者参与图书馆文化活动与图书馆管理的热情,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14.
邓友诚 《图书馆论坛》2007,27(4):20-21,19
文章分析了图书馆读者借阅“超期罚款”的不足,认为超期限权是更为合理的处罚措施.指出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书刊理性归还、构建和谐办馆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同时还探讨了超期限权的具体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图书馆的建设目标阐述了读者与图书馆的关系,为读者服务是图书馆的历史使命。图书馆员的工作永远是为读者服务。同时,还针对有学者提出的以“图书馆员第一”取代“读者第一”的观点进行了讨论,并认为“读者第一”的观点永远不能动摇。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两个"第一"的一点看法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赵云亭 《图书馆》2003,(4):71-73
“读者第一”与“图书馆员第一”分属不同的范畴,不能相互取代。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读者第一”是图书馆工作的目的,“图书馆员第一”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比作企业与顾客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对“无理取闹的读者”大胆管理是维护“读者第一”的服务宗旨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17.
分析关于高校图书馆罚款法律依据的主要观点,包括将高校图书馆视为授权行政主体、非授权行政主体、公务法人主体、服务收费主体4种观点;认为把图书馆和读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合理,因为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除高校图书馆对逾期问题处理的困境;并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就高校图书馆对逾期违约金的收取和管理的规范化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8.
对图书馆界有学者提出“图书馆员第一”与“读者第一”二个理念存在“虚实关系,从属关系,并行关系”的观点提出质疑,对所谓“虚”概念进行了剖析,对三种“关系”之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读者第一”的本亚函义,认灶我论是单纯的取代还是有着何种“关系”的双重理念并存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读者第一”永远是图书馆不可动摇的信条。  相似文献   

19.
刘澍 《图书馆论坛》2016,(4):44-49,27
读者与公共图书馆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从现行立法与草案看,公共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读者图书馆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缺位。文章建议《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应当着重提高读者图书馆权利的保障力度,并建立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20.
图书馆罚款是保障读者权益的必要手段,但图书馆滥用罚款权会侵害读者的合法权益.图书馆法应当赋予图书馆罚款权,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限制,使图书馆罚款法制化,以保障读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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