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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是对线下诉讼空间限制的突破,异步审理模式则是对在线诉讼时间限制的解构。异步审理以错时、书面的形式展开,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同时,也对传统民事诉讼法理、诉讼文化产生了极大冲击。特别是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非契合性,导致书面证言泛化适用、情态证据缺失,增加了发现案件真实的难度,反而与异步审理模式的初衷相违背。故现阶段应当警惕强行适用异步审理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在不能通过法解释学论证异步审理模式正当性的情形下,应当对此种不可调和的冲突做出折衷与让步。在明确异步审理模式将效率作为优先价值考量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异步庭前会议的规则设计,在庭审阶段实行同步审理与异步审理并行,构建逾期失权制度、程序交互转换方案以及完善软硬件技术等程序保障措施,从而推动异步审理模式的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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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视频截图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区分视频的类型。其中,视听作品的截图作为视听作品的一部分,不宜将其视为摄影作品,相比之下,认定截图构成视听作品组成部分更为合理;录像制品截图的保护在我国有其特殊性,由于连续画面和单帧画面的独创性标准不统一,目前在录像制品截图的保护路径上难以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将录像制品的截图作为摄影作品保护,从结果上看是相对公平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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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精神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生成于科学家爱国奋进的历史征程,凝练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实践成果,继承中华文化的美好品格与优秀内涵。科学家精神是建设科技强国的方法体系,彰显社会主义道德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性,契合新时代高校人才培养规律。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内生的逻辑价值,要将科学家精神融入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科学思维方式的培养和道德素养的提升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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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明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23,(2):32-37+127
据胡家草场汉简所见汉律可知,汉文帝时期赎刑调整大约发生在文帝十三年至后元元年间,内容主要是律文中的具体赎刑转化为罚金刑,赎刑的适用则被限定在“以赎论”的范围。其原因是汉文帝废肉刑以及保持赎刑体系稳定性的需要,体现了彼时立法者对律文系统性的重视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赎刑调整强化了汉代罚、赎不分的观念,对汉代经学及晋律的制定产生了一定影响,汉律中“以赎论”的适用方式则被唐律所继承。 相似文献
175.
双被告制度创设伊始是"解决行政复议现实问题的中药",实际却"制约行政复议改革",如此反差值得深思。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程序标的和复议决定效力的改变否定了双被告制度,应值此契机进行制度检视。为纠正维持率过高,基于"复议决定可诉"和"一体化理论"构建,双被告制度具有强烈问题导向性,存有降低维持率有限、实践中附带影响大、理论内在冲突等弊病。应取消双被告制度并围绕行政复议新时代功能定位就复议队伍和监督体系进行重构,助力行政复议法治愿景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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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秋蓉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23,(2):121-124
价值判断属于民法适用的方法之一,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在法教义学上能够填补漏洞,而且通过在个案审判中应用价值判断方法能够解决民法中许多概念及条款文义不清晰或者甚至没有文义的情形,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我国的立法实践而言,价值判断属于漏洞填补。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民法规范使用价值判断方法时需要承担说理义务,谨慎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求作出公正的判决。 相似文献
177.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85-89
过往对于秦比的研究因为材料不足多有局限。过去的观点大多认为秦“比”的本质是“例”,秦“比”包含官府“成例”和司法“判例”,并且基于汉决事“比”推测睡虎地秦简中的廷行事可能也是“比”。岳麓伍中一则令揭示出了秦“比”是秦法律形式的一种。岳麓秦令以及里耶秦简中的部分“比”包含了“比”的立法程序。分析“比”的立法程序可知,“比”并非“例”,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令,廷行事也与所见的“比”不相同。因为“比”的立法程序与令的立法程序相类,且比直接被当作令。“令”“比”的区别在于“比”形式上以“它有等比”结尾,在使用方法上不同于普通的“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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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慧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2):125-129
人工智能的发展迅速,其生成物的出现也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目前还未有合适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和保护。现有的理论多为探讨生成物是否是“作品”,对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作者”却鲜有论述,规制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核心问题是人工智能的主体适格问题。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作品”,人工智能也无法获得“作者”身份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使用者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79.
王一玮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3):56-63
人工智能技术在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司法裁判领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存在着效率和公平方面的迫切需求。但是,相较于人类法官而言,人工智能存在着算法歧视和算法黑箱、架空庭审、法律推理机械僵化、隔绝价值判断、威胁法官主体性尊严等潜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分别是:适度公开算法并允许司法人员参与设计过程、限定人工智能辅助审判技术的应用范围、限制人工智能的审理内容、明确人工智能的司法责任。我们必须要明白,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领域只能居于辅助地位,法官要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和习惯,探索更加和谐的人机协同合作模式,使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利影响得到最大化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