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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毕业设计(论文)是刑事技术专业本科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它集中反映了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本文对当前刑事科学技术毕业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72.
黄浩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4,(2):107-110
在刑事侦查课的教学实践中,除了使用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模拟案例法等传统的方法之外,一些教师勇于探索和创新,对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进行了改革,创新出“刑侦案例实战模拟多维教学法”和“制定侦查计划案例教学法”等新方法,有效提高了案例教学的质量。 相似文献
73.
崔月梅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4,(2):60-65
我国刑法从预防和打击贪污犯罪的目的出发,从身份、行为、财产以及国际合作等多角度对贪污罪建立严密的法律规制,设立多层次的刑罚处罚,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和打击贪污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对贪污罪的起刑点、刑罚配置等存在不协调的问题,使得实践中对贪污犯罪的处理仍存在问题,需要加强立法完善。应该在立法中降低入罪门槛,不将数额作为定罪依据,而作为量刑依据更合理;创新贪污罪的刑罚,增加资格刑配置和取消死刑,让刑法的惩罚和教育功能得以体现,在预防和遏制贪污行为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74.
程诗棋 《四川三峡学院学报》2014,(5):155-157
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两岸法律制度、司法体系的巨大差异以及两岸有关犯罪问题的复杂性特点,使两岸刑事司法合作面临许多问题,当前两岸司法合作机制无法满足两岸对打击犯罪的进一步需求。本文在论述两岸基于协议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成效的同时,针对实际操作中面临的对接部门职能差异、刑事管辖冲突、犯罪情报交流缺位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推动构建更加高效、快捷的两岸刑事司法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75.
李健百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44-49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分别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为重心,系统地进行犯罪分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刑法学与犯罪学与之相呼应,也分别建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前者主要以行为性质展开,关注的是行为的法益侵害属性,竭力表述不同性质的行为在具体犯罪构成上的区别,而犯罪学主要展示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个别特征的犯罪人的类型。因此,有必要以犯罪学为基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探讨犯罪分类,提出微观预防与宏观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76.
束传祥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83-84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新设的一项制度,是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之必要性建构在考量未成年犯罪案件特殊性及保护未成年罪犯隐私权基础上。其功能性价值在于保护未成年罪犯免遭社会非规范性评价并促进未成年犯罪者有效融入社会,预防其再犯,降低社会风险。 相似文献
77.
李健百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9-13,22
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分别以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为重心,系统的进行犯罪分类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这对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刑法学与犯罪学与之相呼应,也分别建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前者主要关注犯罪的行为性质,所表述的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上的差异,而犯罪学主要展示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个别特征的犯罪人的类型。因此,有必要以犯罪学为基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探讨犯罪分类,提出微观预防与宏观预防相结合的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78.
熊涧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24):82-85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处刑较轻”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定依据;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时,则应当以法定刑适用条件较宽的刑法作为“处刑较轻”的刑法。在对“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的理解上,对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对于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刑法时域的应当适用新刑法,当旧法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可以采用旧法。如此,从立法原意和实践需要出发,才能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内涵。 相似文献
79.
陈鑫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5):17-20
目前指导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运作的仅仅是一些为数不多的司法解释、通知、意见和刑事政策.只是在现有成人刑法理论框架之下附带研究未成年人问题,这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分不利。国外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已形成一整套系统完整值得我们借鉴的体系制度。今后应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加快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进程,构建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并着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少年法院,打造职业化的未成年人司法队伍。 相似文献
80.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定管辖仅适用于刑事第一审程序,而在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通常都仅发生于刑事第一审程序,因整体回避发生的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则实属例外。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现有法律框架下,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虽然有效解决了整体回避制度阙如所带来的实际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此举于法无据的明显漏洞。文章以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为视角,对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的争议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据此从立法和实务两方面提出完善刑事第二审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