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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5项子权利。“营利目的”属于权利的限制性要素。在外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属于《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目前,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在规范表述上存在较高的原则性和不确定性,为避免其产生适用上的分歧而沦为体育产业发展背景下的“应景之作”,对于该条文须加以完善,包括调整权利的体系归属、正面界定权利内容、细化权利类型、对目的性要素进行改造以及引入权利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453.
窦峥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1,35(2):23-31
我国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法律治理呈“碎片化”的状态,体育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缺乏有效衔接,造成了运动员救济范围有限,兴奋剂执法缺失依据,兴奋剂犯罪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不利于反兴奋剂工作的进行和运动员的权利保障。为此,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和体系解释的方式,构建起由体育法统筹、协调、指导,民法、行政法、刑法衔接配合的多元化、分层次的兴奋剂治理体系。具体来说,要发挥《体育法》的纲领性作用,完善兴奋剂违规的法律责任;扩大民事赔偿适用情形,拓宽运动员救济的渠道,鼓励运动员请求侵权责任赔偿;完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为兴奋剂赛外检查提供保障;严密兴奋剂犯罪圈,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兴奋剂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54.
于田生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1,35(4):35-4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界定经营性体育场所伤害事故的范围,分析法律适用,探讨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经营性体育场所伤害事故按致害原因分为场地器材生产销售缺陷致害、场所经营者过错致害、受害人过错致害、第三人过错致害、体育自身固有风险致害及混合因素致害。其中,场所经营者过错致害适用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场所经营者应以“比处理自己事务更高的注意程度”为注意标准;场地器材生产销售缺陷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致害适用过错责任,这两种侵权类型可与场所经营者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且场所经营者应通过监控帮助证人举证。建议建立相互监督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实现场所全方位监控,硬件与软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保险强制,充分发挥责任险作用;重视事后紧急处理机制,科学制定紧急预案。 相似文献
455.
体教融合背景下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工作研究,对进一步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提升青少年体育锻炼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文献资料分析与法理分析,建构“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概念,阐释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的生成逻辑、保障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优化路径。经研究发现,当前我国面临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法律保障制度有待完善、保障职业发展权利的政策针对性及执行力不足、学校教练员专职岗位整体比例较低、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保障体系欠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建设滞后等现实困境。为此,需要强化法律解释论应对、提升政策针对性与执行力、按需提高专职岗位比例、完善岗位设置保障体系、健全职业规划指导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学校教练员职业发展权利保障制度,深化新时代体教融合。 相似文献
456.
朱建明 《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23,(2):220-222
以中国知网(CNKI)所收录的890条体育法相关文献为研究对象,利用Citespace V对其进行可视化分析,探测体育法领域研究热点与演化过程。研究结果:(1)我国体育法研究力量集中于武汉大学、天津体育学院等机构,以及于善旭、韩勇、黄世席等作者;(2)研究热点涵盖学校体育、大众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3)演化经历了自身到外部的探索、奠基、完善等多个阶段。 相似文献
457.
徐伟康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6(2)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是我国体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是现有保护方式仍存较大争议和诟病。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等方法探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数据权益”保护的路径。研究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表现形式上多以非结构化的数据方式存在,可视为赛事组织者及其授权方对其合法拥有的比赛实时数据进行控制和处理的权益。在我国诸多法律相继纳入数据权益保护条款以及“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大背景下,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转向数据权益,援引数据权益保护的规范基础,更符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之所需,有效弥补现有保护机制的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司法裁判规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458.
新修订《体育法》第90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大型体育赛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该条文在形式层面完善意外保险的制度体系,实质层面因应《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形成“风险—责任—保险保障”的制度闭环。但是,囿于该条文的总括属性,“大型体育赛事”“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参加期间”等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同意规则”尚存在不完备甚至是留白之处。现阶段再次修法已不现实。为此,可以考虑以解释论的方法对上述概念、规则予以补充、落实,以期最大程度解决实践争议,进而为我国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提供较为完备的保险保障。 相似文献
459.
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与数字中国的背景下,运动员数据权利保护是反兴奋剂治理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议题。该研究运用文献资料、规则分析等方法,以运动员数据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进行了梳理,探寻了新时代反兴奋剂治理下运动员数据权利的克减与保护。研究发现,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治理活动中应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拒绝权和被遗忘权等数据权利,但权利的实现却因克减边界的模糊性与反兴奋剂治理产生冲突。研究认为,通过坚持遵守反兴奋剂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则、规范运动员数据收集采集的操作程序和完善监管救济与相关技术等措施,可适当平衡运动员数据权利保护与反兴奋剂治理之间的冲突,推动实现反兴奋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460.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