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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5):102-105
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呼声以及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洗钱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对上游犯罪的范围等方面作出修改。但本罪仍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何,究其本质都是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清洗,而不限于被动地隐藏或掩饰;其主体仍然应当依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认定只能由上游犯罪本犯以外的其他人构成,并且本犯的范围仅限于上游犯罪的实行犯而排除教唆犯和帮助犯;主观“明知”的含义,基于司法便宜的考虑以包括“确知和应知”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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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晖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5,(4):1-5
老子之"德"为物之内核,使一物与他物相区分而成其为自身;"欲"则构成一物与他物之区分与关联。人对于物的区分,包括"我"与外物的区分,以及万物之间的区分,便构成所谓"知"。区分的可操作化为"技"。老子并不讨论完全的无欲,禁欲恰恰是对自然生命的戕害。合于道的欲不是基于"物"与"我"的区分,而是洞忘物我,乃是无"我"之"欲",是无知无识的自然之欲。以背离道的物欲区分万物所构成的知识可以称之为"妄知",以无我的自然之欲区分万物所构成的知识可以称之为"明知"。但是,这"明知"却仅仅只能为圣人所掌握,而不可告之于民。因为外物的自然性区分也是区分,亦即一种对于自然之欲的有知有识——这本身就是非自然性的。如果掌握"明知"之人德性修养不足,将无法驾驭这本身为非自然性的对于外物的自然性区分之知识,必然导致向非自然性地区分外物滑落,从而异变为"妄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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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华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23-25
虽然运输毒品罪是以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为核心要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运输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要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是否明知难度很大,尤其当今社会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出现了很多新花样、新形式,受他人"蒙骗"也成了犯罪嫌疑人推托罪行的一大辩解。因此,如何认定主观上是"明知"还是受他人"蒙骗"成为毒品犯罪中的关键问题。作者认为,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是运用推定原则来认定的,行为人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的,就可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而受他人蒙骗则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综合加以分析。实践中,雇佣人、策划人等"上线"的口供证据也是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还是受他人"蒙骗"的重要途径。审判实践中,从证据采信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合理排除疑点、"上线"口供分析判断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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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共同犯罪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产生很大争议。对此,应当先从对诈骗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选择上进行分析,再对行为人在不同时间节点介入到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分析,以及对行为人主观要素的分析,这其中包括对行为人主观“明知”内容的认定,还有对“事前通谋”的界定。准确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之后再对帮助取款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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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野》是曹禺剧作中引起争论最多的一部,但对于焦母形象定位却异乎寻常地众口一词。论者都以阶级的一面而切入,认定焦母是恶的化身。唯一的最能站得住脚的理由是因为她是焦阎王的妻子。如唐弢说:“焦母,这个一生造孽的阎王婆,明知大势已去,却还在挣扎,反扑,保护她最后一点‘家私’。”这自然影响到焦母性格的完整性,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