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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传强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1):22-28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蔑视或者漠视、轻视的态度;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涵义应作实质理解,即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希望或者放任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特有的客观性质的明确认识”。明知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意识状态中的行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危害性质(包括行为对象、方法、特定的时间地点、违法性等),行为结果以及行为发展过程的明确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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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是生物新课程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不断地学习,探索和尝试各种教学方法,在多次尝试之后还不忘反思和总结。反思这些方法的应用效果和改进方法,总结经验和规律,我总是希望这些方法能够创设和谐的课堂气氛,能够启发和诱导学生的思维,让学生在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同时,体会学习的价值,培养健康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下面就淡谈其中的一种课堂教学方法——“明知故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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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法院对“强奸幼女罪”做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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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晖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5,(4):1-5
老子之"德"为物之内核,使一物与他物相区分而成其为自身;"欲"则构成一物与他物之区分与关联。人对于物的区分,包括"我"与外物的区分,以及万物之间的区分,便构成所谓"知"。区分的可操作化为"技"。老子并不讨论完全的无欲,禁欲恰恰是对自然生命的戕害。合于道的欲不是基于"物"与"我"的区分,而是洞忘物我,乃是无"我"之"欲",是无知无识的自然之欲。以背离道的物欲区分万物所构成的知识可以称之为"妄知",以无我的自然之欲区分万物所构成的知识可以称之为"明知"。但是,这"明知"却仅仅只能为圣人所掌握,而不可告之于民。因为外物的自然性区分也是区分,亦即一种对于自然之欲的有知有识——这本身就是非自然性的。如果掌握"明知"之人德性修养不足,将无法驾驭这本身为非自然性的对于外物的自然性区分之知识,必然导致向非自然性地区分外物滑落,从而异变为"妄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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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 《中国基础教育研究》2009,5(5)
现在的中学生并非不知道偷盗、打架、吸烟、考试作弊等是违纪违法行为,但是有的还是故意违反了。我们把这种明明知道不能做却故意违犯的行为叫做明知故犯行为。中学生的明知故犯行为,既不利于中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又不利于学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学生的明知故犯行为已成为当前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中一个十分令人担忧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因此,做好中学生明知故犯行为的预防和矫正工作,对于加强中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良好个性品质的培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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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在刑法上主观罪过形式非常独特,即一个犯罪构成同时包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然而正是这种混合式的立法模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产生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本罪进行拆分,设置故意传播性病罪和过失传播性病罪,着重突出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处罚上的更加严厉性,以解决罪刑相适应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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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明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7):23-24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事实的行为。两罪在行为的客观方面以及主体层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两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即两罪客观上都可以由作假证隐瞒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方式构成。而对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准确区分要立足于对为他人作假证隐瞒其犯罪事实这一行为的准确定性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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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5):102-105
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呼声以及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要求,洗钱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对上游犯罪的范围等方面作出修改。但本罪仍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认为,本罪的客观行为无论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何,究其本质都是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清洗,而不限于被动地隐藏或掩饰;其主体仍然应当依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认定只能由上游犯罪本犯以外的其他人构成,并且本犯的范围仅限于上游犯罪的实行犯而排除教唆犯和帮助犯;主观“明知”的含义,基于司法便宜的考虑以包括“确知和应知”为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