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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1,26(7):35-38
公益征收的范围即房屋应当扩大到其他不动产,比如码头等;征收补偿依据,涉及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客体方面以调查结果为准。登记机关存在过错导致被征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以公益、合法和补偿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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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物权法》研究之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24(11):21-26
对《物权法》相关概念的解释,应当立足于文义解释,结合其他解释方法探讨其意义。比如,财产“利用”包括物权性的和债权性的利用关系,《物权法》所规范的财产利用关系以及主要限于物权性的利用关系;查询物权变动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也并不限于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财产的“处分”,应当具体分析,它可能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也可能限于法律上的处分甚至仅仅是转让一项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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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1992,(1)
本文从经济、宗教信仰、教育以及人物历史活动四个方面粗线条地勾画了宋代普州小社会的风貌:交通不便,与外界联系少;经济落后,阶级对立尖锐激烈;宗教观念浓厚,社会信教之风很盛;地主士绅依靠对佃农的残酷剥削,兴办了教育事业,培养了一批统治人才,其中一些人的历史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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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号与心态——宋代士大夫心态研究之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1995,(1)
别号大盛于南宋。笔者认为,宋代士大夫取号之因不外仕途多艰、玩世不恭、追求理想、崇尚隐逸四种。其间折射出宋代士大夫对政治,社会的深深失望乃至于崇尚社会退避、崇尚道德、贪图山水之乐等心态。上述心态使得宋代士大夫丧失了管理国家的主观进取精神和能力,其所带给封建国家的影响是深远的:封建国家走向衰落乃至灭亡。 相似文献
6.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0(1):12-15
债权让与通知属于需要受领的准法律行为,让与通知实际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或者催收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缺乏法理支持,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损害了债务人合法权益,实际上也不可行。 相似文献
7.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1991,(3)
史料价值是在史学主体和史学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它包括潜在价值和表现价值两个方面,二者无法完全统一.史料价值不是不变的、永恒的,而是发展的、多样的.唯物史观和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为消除史料价值的变易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8.
民法总则具有“提取公因式”、体系协调和行为范式三大功能。民法典的体系分为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前者是关于抽象的、概括的概念之间的逻辑体系,即通常意义上的形式理性;后者是关于法律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物权法的起草应当在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与民法总则保持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在若干重大问题,比如物权主体、所有权和物权行为,与民法总则存在距离,民法体系难以建立。 相似文献
9.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1993,(1)
本文搜检资料,对流行的两个观点提出了异议。认为,《明儒学案》一书,在内容上仅限于明代理学,算不上“完善的学术史”;在体例上,学案体最迟在宋代即已出现,黄宗羲正是在各种学术史体例的基础上加以整理,并使之完善,提出了“学案体”这一本语。 相似文献
10.
余贵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3,28(3):54-56
法律关于共有的定义不适应共有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应当予以删除;用益物权的客体,应当包括权利;为保护不动产使用人的生存利益,相邻关系的主体应包括各种使用人,即便是非法占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