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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法律适用中,逻辑推理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进行法律推理采用的是归纳法,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演绎法,事实上两大法系国家进行法律推理所采用的基本逻辑手段是演绎推理,其推理方式有三段论式和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英美法系国家探求法律规则。辩证推理主要应用于法律规则缺失、不明确或冲突的情况下确定法律规则,其逻辑表现形式为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法律适用中,各种逻辑推理方式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推理的逻辑工具。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公立高校校长的选拔基本上参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方式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发展与落实。从法理上讲,《高等教育法》第40条的规定乃是一个委任性规定,并不必然指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该条例并非强制适用于公立高校校长的任免程序。国外大学通常由章程规定校长任免方式和具体程序,且一般存在投票议决程序。在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情形下,高校校长任免应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在充分讨论、慎重决策的基础上对校长任免制度予以完善。同时,为避免产生过大的波动,可以先行试点改革。  相似文献   
3.
对宪法解释主体和权限的准确界定是关涉宪法诉讼能否启动和进行的关键问题。《宪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专属解释权,它的存在在逻辑上必然排斥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宪法进行解释,这成为宪法诉讼的“一大障碍”。通过对宪法文本相关规定的解读分析,可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并非专属解释权,而应该是专门解释权,这种解释并不排斥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对宪法进行解释,各个层面的宪法解释权的行使恰恰形成一个完整的宪法解释体系,并最终服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解释。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尚不完善,行政优益权理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符,且与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相悖,不宜作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基本理念。应当以行政合同规制理论作为行政合同制度的核心理念及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可通过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制对行政合同主体行为进行规制。在行政合同纠纷解决中,应当以公平和效率并重为原则,可通过行政主体的自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同时建立专门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来完善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5.
现行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在免试入学基础上按片区就近入学政策对处于薄弱校区内的儿童极不公平,导致择校问题日益严重。从义务教育法的文本表述和立法宗旨来看,就近入学与自由择校均为适龄儿童的当然权利,两者不可偏废。由于优质教育机会相对稀缺,唯有运用有条件的随机选择来分配优质教育机会,才能在实现分配正义的同时协调就近入学和自由择校这两项权利。据此,需要改革现行的学区划分方式,使得每一学区均存在相对优质的学校和普通学校,学区内所有学生对优质学校均有平等选择权利。同时,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择校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公共话题,在学区划分、非优质学校学生补偿方案的制定等关键问题上应当由人民代表机关采用民主程序予以决定。  相似文献   
6.
乡村权力关系的规范与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乡村权力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乡镇党委对村委会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对乡镇政权过分依赖。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传统观念和乡镇治理模式的持久影响;基层民主建设滞后等。规范乡村权力运行,需要大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规范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内部权力;彻底改善乡村权力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7.
辩证推理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则冲突、模糊以及缺失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价值尺度为评判手段,对应予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选择和重新确立的思维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蕴含的辨证推理模式主要有:运用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填补缺失的法律规则;以公平正义观念理解细化法律规则;根据司法实际,确定法律规则。这些模式可为法律适用提供一种科学合理的确定法律规则的范式。其意义在于降低诉求的门槛,使更多的纠纷不被拒之门外;为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指明方向;彰显以人为本,保障“案结事了”。运用辨证推理应当注意从严掌控,坚持判案必有法的依据。  相似文献   
8.
我国司法制度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司法独立不够,司法权从总体上缺乏权威;另一方面对法官裁判过程的制约不足,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建立判例拘束制度既有助于改善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扩张司法权威,同时,又有助于从裁判的实体结果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仅具有指导性,而没有拘束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将公报案例定位于有拘束力的判例,以达到既扩权又限权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虽然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就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平等还存在诸多问题,在裁判中运用判例是实现司法平等的有效方法。我国实行判例制,应当从公报案例开始。即明确要求公报案例须确立新的司法规则,并对后案具有拘束力。公报案例判例化虽然会导致司法立法,但司法立法本身并非洪水猛兽,相反,正是司法权自我约束从而达到司法自治的必由之路。建议修改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赋予公报案例以判例的地位,实现公报案例的判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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