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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阶段法律执行的状况距离“有法必依”还相去甚远。探究“有法必依”现实缺憾之主要原因在于:缺失了社会认同的法律文化根基;司法权的弱势及法律的权威没有形成;法律规则本身存在先天缺陷;执法和司法等运行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法律作用的削弱。在这诸多原因中,法律规则的后果缺失是其重要一端。据此,在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上牢固树立权利本位观念,在制定规则的技术上健全法律后果,从根本上增强法律规则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法律适用中,逻辑推理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进行法律推理采用的是归纳法,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演绎法,事实上两大法系国家进行法律推理所采用的基本逻辑手段是演绎推理,其推理方式有三段论式和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英美法系国家探求法律规则。辩证推理主要应用于法律规则缺失、不明确或冲突的情况下确定法律规则,其逻辑表现形式为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法律适用中,各种逻辑推理方式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推理的逻辑工具。  相似文献   
3.
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是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前提条件。我国当下法官独立审判遇到的种种障碍性因素与法官本身缺乏主体性资格有关。尽管司法独立既是法官争取的结果,也是法学和政治哲学发展的产物,但是法官在这一改革过程中还是应该有所作为的。如此,才能把法官独立审判逐步推向现实化。这就需要法官从四个方面来增强自己的内动力,这种内动力是法官能够坚持独立审判的主体性资格能力:守法精神、敬业精神、大的智慧、勤勉工作,而第一种素养又是基础素养,是法官成为法官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4.
对宪法解释主体和权限的准确界定是关涉宪法诉讼能否启动和进行的关键问题。《宪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专属解释权,它的存在在逻辑上必然排斥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宪法进行解释,这成为宪法诉讼的“一大障碍”。通过对宪法文本相关规定的解读分析,可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并非专属解释权,而应该是专门解释权,这种解释并不排斥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对宪法进行解释,各个层面的宪法解释权的行使恰恰形成一个完整的宪法解释体系,并最终服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解释。  相似文献   
5.
我国司法系统存在着司法的行政化,司法的主动性,合议庭审而不判、审委会判而不审,司法系统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法官盼独立又怕独立等一系列问题。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法律观念的滞后、司法制度法治化理性不足、法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司法技能不足等方面。司法观念的法治化更新、符合司法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和法官专业水平的提高则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必须之策。  相似文献   
6.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就目前国家权力配置系统与具体运行现状而言,存在着审判独立宪法地位相对虚化的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可从规范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构建和规范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合理界定检察院与法院的关系,改革和完善相关具体制度等几方面入手,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保证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乡村权力关系的规范与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乡村权力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乡镇党委对村委会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对乡镇政权过分依赖。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传统观念和乡镇治理模式的持久影响;基层民主建设滞后等。规范乡村权力运行,需要大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规范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内部权力;彻底改善乡村权力运行模式。  相似文献   
8.
对仲裁制度中仲裁的独立性和民事诉讼制度中审判的独立性进行比较分析,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可以从仲裁制度中进行借鉴,可从保证法院的外部独立、审判庭的独立和法官身份的独立三个层次入手进行改革,以促进审判独立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辩证推理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则冲突、模糊以及缺失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价值尺度为评判手段,对应予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选择和重新确立的思维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蕴含的辨证推理模式主要有:运用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填补缺失的法律规则;以公平正义观念理解细化法律规则;根据司法实际,确定法律规则。这些模式可为法律适用提供一种科学合理的确定法律规则的范式。其意义在于降低诉求的门槛,使更多的纠纷不被拒之门外;为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指明方向;彰显以人为本,保障“案结事了”。运用辨证推理应当注意从严掌控,坚持判案必有法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司法制度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司法独立不够,司法权从总体上缺乏权威;另一方面对法官裁判过程的制约不足,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建立判例拘束制度既有助于改善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扩张司法权威,同时,又有助于从裁判的实体结果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仅具有指导性,而没有拘束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将公报案例定位于有拘束力的判例,以达到既扩权又限权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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