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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蕴涵着巨大的精神利益,这些利益理应为每个人所享有.探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权利主体的类型化,既是对人获得良好生存环境和精神享受利益的关注,也是完善环境保护法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方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将损害人的环境性精神利益,从更全面地维护人获得良好生存环境和精神享受利益的角度看,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而非公民.将权利主体类型化为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并探讨尚有争议的一些特殊群体,如第三人、后代人及胎儿、欠缺感知能力者等在其中的地位,将符合法理的纳入权利主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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