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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上的人     
法律上的人,并不是现实的或真正生活中的人,而是研究所需的一种范式,即马克思·韦伯所言的“理想类型”。在建构法律上的“人的类型”时,必须对人性凝结的“域场”进行区分。作者认为,依据人性不同可将法分为四大法域:身份法、私法、公法和社会法。身份法上的人是“亲人”,私法上的人是“经济人”,公法上的人是“政治人”,社会法上的人是“社会人”。文章对不同法域上的人的形象进行了剖析,并指出法律上的人的现实研究意义。  相似文献   
2.
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其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人的问题,建立在不同主体对彼此内在需要相互承认和调和的基础上。从横向的部门法视角划分,不同部门法侧重对人性不同方面的肯定,其价值取向存在差异;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看,法价值和人性之间存在着互动,是一个相互塑造的历史过程。  相似文献   
3.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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