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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榕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08,12(2):16-19
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其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人的问题,建立在不同主体对彼此内在需要相互承认和调和的基础上。从横向的部门法视角划分,不同部门法侧重对人性不同方面的肯定,其价值取向存在差异;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看,法价值和人性之间存在着互动,是一个相互塑造的历史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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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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