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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瑞华 《高教论坛》2011,(1):35-37,102
我国高等法科学生的司法职业伦理呈现去意识形态化、去道德化、去信仰化等趋势,究其缘由,表面上与我国高等教育司法伦理教育观念的淡薄和教育的缺失有关,而根本上缘于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技术化倾向。为提升我国司法队伍整体的职业伦理素质,高等学校司法职业伦理教育应纠正错误的人才培养观,寻求制度层面的路径,并将学校教育与执业教育有机衔接。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少年犯罪不断低龄化,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善非刑处遇措施两种应对方案。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未成年司法改革的轻缓化政策指向,非刑处遇体系的立法构建远水难解近渴,现实而紧迫的应对措施应当是实现非刑处遇的司法化。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我国25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中,在收买者主体为在生理或经济上有劣势的大龄单身男青年,被收买妇女多为外籍妇女和国内患病妇女;本罪高发于中东部省份,且其实现高度依赖居中介绍者和拐卖者;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呈现较高的轻刑化和非实刑化比例,存在法定刑普遍适用不足的问题。人口比例相对失衡、经济状况低下、婚姻观念保守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现象的三大影响因素。治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需要的是严格司法而非提高法定刑,还应当在教育、经济、社会等层面协同发力。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设计应遵循前科消灭制度的一般共性和未成年人特殊权益保护的精神。以此为基点,未成年人前科的概念应从广义的角度进行把握;前科消灭的范围不应做人为的限制;前科消灭的方式应将事前消灭与事后消灭相结合、自动消灭与裁判消灭相结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应具有绝对的效力。最后,《刑法》第100条应理解为部分前科报告制度,二者之间是彼此配合,不可缺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引入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特殊保护原则。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性质是前科身份及其法律后果的消灭,我国应在适用对象、范围、实质条件以及程序方面率先进行立法建设。同时,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也应为该制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心理支撑。  相似文献   
6.
自手犯基本问题初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手犯指只能由正犯亲自完成实行行为才能成立某些犯罪的犯罪形态。自手犯的性质诸学说中,法益侵害说对自手犯主体与行为不可分性做了更合理的解释。自手犯之“亲手性”意味着某些犯罪根本无法通过他人假手完成以及在某些可以利用他人实施实行行为的情况下,由于自手犯所依据的规范的特殊性而不被认定为成立间接正犯,从而构成自手犯,前者在类型上可以称做事实上的自手犯,后者属于规范上的自手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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