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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石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32(1):117-121
法的规范性指法的普适性与确定性,一直被视为法的最基本属性。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的经济法,却表现出规范性弱化的典型特征,我国《反垄断法》正好体现了这一特征。这一特征的出现是经济高度专业化、社会日益分化、强弱势群体力量对比日益悬殊、经济滥权行为普遍存在时的产物,也是传统法律分工无法适应经济调整需要、部门法之间相互借鉴与融合的必然,这一特征与法治发展方向是相符的。但是,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的实施却面临理念、制度和执法方式上的重大变革,怎样确保在经济法规范性弱化的同时实现理想的法治目标,需要不懈地探索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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