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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通说认为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各种手段向他人产生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存在未遂与既遂之分;本罪与教唆犯具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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