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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局限:损害赔偿体系不协调;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偏低;损害赔偿功能过于单一;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限定标准不公正。为了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如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应包括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应具动态性;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责任的限制标准应公平、公正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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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念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4):31-34
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局限:损害赔偿体系不协调;人身伤害赔偿数额偏低;损害赔偿功能过于单一;产品 合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限定标准不公正。为了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如产品合同责任损害赔偿应包括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应具动态性;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责任的限制标准应公平、公正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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