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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的概念与权利属性(一)林权概念的争议与确定。“林权”一词在实践中称谓较多,有时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与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前者称作“林(木)权”,后者称作“山地权(山权)”;有时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称作“山林权”;有时把国有林业单位依法对授予其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叫做“经营管理权”。学界的论述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学者从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发,在国有林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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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在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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