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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凤莲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3(2):140-146
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废法”,引发了自贸区法律适用如适用机构的设置、适用依据的确定等诸多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目前,自贸区难以设立完整建制化的基层法院或更高级别的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跨区管辖模式的确立,致自贸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无可能亦无必要.建议在未设知识产权法院的自贸区所在地增设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件主要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自贸区必须正确适用国内法与国际法并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既要尊重《立法法》的基本原理,又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自贸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关涉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国家法治统一性与区域法治特色性的重大法治课题,需加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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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的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功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对其研究相对薄弱。正确认识立功的成立条件,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立功,从而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准确量刑的前提。关于立功成立条件,各家观点不一,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对立功条件的分析归纳要源于法律的规定,忠于法律的规定;作为一种量刑制度它必然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对立功成立条件的重构要以便于司法操作为宗旨。据此,重构后的立功之成立条件应包括前提条件、时间条件、行为条件与有效性条件四个方面。前提条件是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时间跨度界定为“从犯罪成立之后至判决、裁定生效前”的时间段;行为条件是犯罪分子实施了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有效性是立功是否成立的关键性条件。没有必要将主观方面单列为立功的成立条件。重大立功与立功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只是程度上的不同,所以重构后的立功成立的四个条件之原理对重大立功同样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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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立法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凤莲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2(6):i001-i001
论证了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认为用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的程序是不合适的.在立法模式上,主张将单位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统一纳入刑事诉讼法典,采设专章的立法体例.对于应规定的内容诸如单位犯罪被告人的确定、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别于适用于自然人的强制措施等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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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凤莲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4,22(1):34-3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属于渎职罪中的一具体罪名.该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都有自己的特征.在司法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我们要注意新旧刑法的变化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同时,我们要对该罪的立法设计和司法解释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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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政企分开、法人治理机制的运作、公司行为法律化管理和对改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四个角度探讨国企公司制改革如何规范化的问题。指出 ,就国企公司制改革规范化而言 ,政企分开是前提 ,法人治理机制的运作是关键 ,法律化管理是保障 ,法律制裁是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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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凤莲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5(6):679-684
请客送礼,卖官鬻爵,权力赎买等不良官场文化,是商业贿赂滋生的根源,官商勾结等不良商业文化。直接推动了商业贿赂的盛行,重农抑商、重士贱商。对商业贿赂认同的不良社会文化,对商业贿赂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导致经济权利、生活条件等基本社会权利方面不平等的社会体制缺陷,为商业贿赂的频发提供了“保障”。防治商业贿赂应治理吏制腐败,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确保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扭转社会对待商业贿赂的不良心态,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氛围,德法兼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8.
彭凤莲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23(5):71-76
法学乃治国之学,大学法律教育目的的准确定位,能有效引导并促进法律教育的健康发展。从历史上看,法律教育目的具有多样性,不同的目的造就不同的人才。从现实来看,大学法律教育目的应具有层次性:培养具有谋生能力的劳动者;培养服务社会的工作者;培养具有守法精神的建设者;培养增进社会幸福的法律人。 相似文献
9.
彭凤莲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3)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蕴含着丰富的道德价值。既反映了仁爱积善、重义轻利、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了时代精神,与社会主义道德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导向、集体主义原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相一致,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受贿罪立案依照贪污罪以5000元为标准。根据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4000元以上情节较重的也予以追诉。以数额作为受贿罪的主要标准存在易惹争端、不符合刑法基本原理、不利于司法操作以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缺陷。与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采取相同的立案标准也不符合受贿罪的罪质与特征。因此,应当取消具体立案数额标准,依据《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行为犯的内涵,采取非量化的立案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