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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体育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运动队集体形象有着独立于运动员个人形象的商业价值,其保护诉求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而日益强烈。探寻合理方式以切实保护其合法利益是目前新兴而迫切的问题。法律性质上,我国成文法中尚未规定集体形象权等说法,集体形象并不属于权利,而是属于权利之外的其他利益。保护模式上,其利益属性决定了其保护模式为行为规制模式而非权利保护模式,即通过禁止不正当利用行为而保护运动队集体形象权益主体的合法利益。具体规则上,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且该利益保护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是已有尝试但仍待探索的做法,鉴于一般条款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应强调这并非是一种无限制的扩张保护,而是一种严格考虑保护对象、被诉使用行为、损害后果等具体要素的有限制的适度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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