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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该意见共包含14条内容,对工伤认定、劳动争议处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劳动关系存异议,工伤认定应中止。该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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