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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强制代理政府集中采购业务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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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为了规范供应商的投标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和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通常要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收取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因投标商的行为损害了招标人或其它当事人利益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商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除了在依法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之外,其余几种政府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都应视具体采购项目的数量、金额及规模同样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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