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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守鸣 《编辑学报》1993,5(1):44-47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面积一直沿用“亩”(市亩)等市制计量单位,与国际上通用的土地面积单位不一致,换算又十分麻烦。由于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比较复杂,国务院在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确定:“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后来,随着法定计量单位的全面推行,长度法定单位“米”和面积法定单位“平方米”以及它们的倍数单位得到广泛应用,现实国家版图、地区疆域使用平方公里,耕地面积、林地、草地面积使用公顷,建筑用地包括农村计算宅基地使用平方米,为改革市制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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