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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这个规则包括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和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两个方面;败诉责任由举证不能或不足者承担.现以与出版界密切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为例,进行阐释说明. 相似文献
2.
都潇丽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6):63-64
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使负有证据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逾期举证的情况下回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这促进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在举证时限制度问题中,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以及反诉的提出,新证据的界定,申请鉴定等都成为研究的热点。 相似文献
3.
董晓波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5):95-97
作为家庭暴力主要形式的虐妻型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虐妻型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了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受害妇女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4.
姜伟国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
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一样,都没有明确规定表见代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相对人在表见代理中享有着与一般代理和无权代理相对人不同的待遇.文章探讨和分析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健全我国表见代理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5.
高忆 《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5(4):49-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它标志着我国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主义的转变。文章从举证时限制度的必要性,其立法构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以及适用举证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是《今日科苑》杂志的忠实读,看了你们最近几期的法律解答,受益匪浅。前不久我医院被药监局处罚了20万元,我对此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开庭过程中,被告举了大量的证据,既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还有录音录像,弄得我措手不及,结果我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而败诉了,对此我非常气愤,我不知现在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7.
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与跟它有某种相同特征的事物进行比较类推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在数学教学中,不需要严格的论证的“类比思维”方法也是解决新问题的一种常用策略.类比思维让学生充分开拓自己的思路,运用已有熟悉的知识、方法、经验或技能对陌生的不熟悉的其他相类似的事物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8.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韦留柱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5):119-122
举证时限制度作为民事证据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利于诉讼证明任务的完成和举证责任的落实,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诉讼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及程序的安定.综观中外举证时限制度的有关规定,其既有共同之处,也存在明显差异.我们需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两大法系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9.
近读李婷婷先生<周代乡乐考论>一文(载<中国文化研究>2007年夏之卷.文中简称"李文"),觉得颇有可议之处.今不揣谫陋,将若干大大小小不敢苟同之处,凡十二处,次第列出,加上拙按,幸方家有以教我.李文的问题,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三点.第一,"读书不统观首尾,不可妄下批评",这是陈垣先生<陈垣史源学杂文>一书中告诫后学的两句话,[1]笔者深深服膺,而纵观李文,颇有与此告诫相违者,拙文之第六、第十二条所论是也.第二,率尔操觚,贸然立论.拙文中第二、第五、第七、第十一条所论是也.第三,当简则繁,当繁则简,处置失当.例如,"何谓乡乐",这本来是一个给乡乐下定义的问题,竟然不避雷同地繁征博引五六百字,是所谓当简则繁.而所谓"郑玄、贾公彦及其后世之学者等在言及无算乐时,还将乡乐与无算乐混为一谈"这样一个大问题,本来应该多方举证,以证服人,而遗憾的是作者仅仅举了两个例子,还都不符合学术规范.梁启超说:"凡立一义,必凭证据.孤证不为定说."[2]前辈学者说:"例不十不立."诚哉斯言! 相似文献
10.
王兆文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6,14(3):62-64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该原则的缺陷表现在并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公平本质和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原则。因此,有必要在举证责任适用的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的原则作为补充,以解决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行为中被害人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的问题,这种新的原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