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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晓玲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5):72-76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当前我国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对死刑的司法控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还存在法理观念不清、解读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等问题。为此,需要从明确规定死缓的适用条件、将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概念具体化、增设死缓为新刑种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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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江涛 《记者观察(上半月)》2011,(1)
2010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执行枪决。2008年1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曾锦春死刑。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9年敛财6800万元,培植恶势力追杀告状者,终被执行死刑。此举释放依法反腐的强劲讯息,彰显着我国坚决清除腐败的信心与决心,也警示弄权者,玩火必自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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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鸿伟 《记者观察(上半月)》2010,(11)
尽管中国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愤恨早已经罄竹难书,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心纠结。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如此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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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现状及控制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丽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3):75-76
在废除或限制死刑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的背景下,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这是由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为了使我国的死刑控制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相一致,笔者认为应从限制死刑适用范围、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死缓制度适用范围、收回死刑复核权几个方面加强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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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机抽取的39名死缓无期罪犯进行瑞文联合型智力测验和艾森克个性测验。结果表明:死缓无期罪犯的智力水平与一般人智力水平没有显著差异;死缓无期罪犯的精神质(P)、内外向(E)、神经质(N)得分显著低于一般罪犯的得分,但掩饰性(L)得分显著高于一般罪犯。研究建议:(1)个性稳定性为主要参考指标,结合智力水平和掩饰性对死缓罪犯进行分类,将其分为三个危险等级,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改造措施;(2)对死缓无期罪犯的监管改造要充分考虑到服刑时间因素和监狱环境因素对罪犯心理的影响,建立罪犯心理档案,定期进行跟踪非常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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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个叫温江的村子,在出去打工的青壮年里,有100多人因为抢劫而被抓。村里人这样介绍:这是阿显家,这是阿山家,他们都在服刑,一个死缓,另一个判15年。这是阿星家,他正在被劳教,死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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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有的一项刑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旧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死缓作为一种思想和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何处,一直为学界所关注。通过从卷帙浩繁的古今中外典籍中查找有关记载,并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进行实证分析,证明死缓设想系托马斯·莫尔于16世纪最先提出,死缓制度则确立于我国20世纪50年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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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卿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6):678-687
死刑制度的存废,必须呼应人民法感情,必且兼顾人权保障与人道关怀。就台湾而言,在立法上,限于重大侵害生命或国家社会安全法益的犯罪,才可保留死刑;同时也可参酌大陆的死缓制度,给死囚最后的观察机会,若其真诚悔改,经严谨公正的程序确认,可以改判无期徒刑或长期自由刑。法院必须坚守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等相关原则,只有检察官求处死刑的案件,法院除非对于犯罪情节最重大之罪,手段凶残,显然无从教化矫正,否则不得科处死刑,且应修法要求法官评议一致,方可为死刑判决;此外,其他相关的配套,如矫正措施的改良、强化强制辩护制度等,亦不可忽略,以期死刑制度的改革能够真正成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