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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该制度在治理层面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价值理念单一、某些具体制度可能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等问题。在教育法典编纂的背景下,需要对包括教育考试制度在内的教育法制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教育法典总则中,应通过提取教育考试的“公因式”,规定教育考试的原则性、通行性、一般性规范;在教育法典分则中,应根据不同教育考试类型规定相应的考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考试实施流程、考试监督及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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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珏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06,(2):70-70
▲教育部周济部长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推进教育立法,未来五年,计划制定包括《学位法》、《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教育投入法》五部法律。▲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坦言反对政策倾斜制度化:国家对少数几所学校重点投资,一两年内可以,如果长期这样做是不公平的!▲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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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ONG Xian-jun 《湖北招生考试》2008,(12)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中华民国考试院,使之与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监察院平列并重,独立地行使职权。为使考试院行使职权更趋公平、公正,实行考试立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考试法规,为考试院独立行使考试职权,取信于民,做了十分有价值的尝试,也为今天考试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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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考试法》的缺位及其制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健 《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5,(2)
日益繁荣又不容乐观的考试现状亟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考试法》的缺位带来了解决处理因考试产生的纠纷问题时的无法可依,《考试法》的立法应明确立法层次、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法律责任,建立国家级统一的考试监督管理部门,并重点注意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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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考试》2020,(12)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如何正确区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各种形态,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和终了。判断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着手,必须对组织行为进行厘清。组织行为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引诱、介绍、强迫等手段,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被组织的人数不影响该罪的着手认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判断应采取折中说,从组织行为和被组织行为2个方面判断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即在组织行为已经完成的基础上,以被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是否已经渗透至相对封闭的考场为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