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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赋予单方授予劳动者以无条件的预告解除权,其中暗含了严重的法理悖论。“提前30日书面通知”仅是劳动者主观履行的程序,而非其单方预告解除权客观所需满足的条件。《劳动法》第31条由于授权不均及将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泛化于一切类型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一僵化的预告期规定模式造成了法理悖论及诸多实体法难题。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对简陋立法下畸形发展的劳动者预告解除权作出纠正。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对之作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与特点,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程序及其效力等方面详细的阐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文章从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点、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的程序及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作为债权人具有什么样的权利,通过什么方式,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新合同法有关内容的分析做了回答。  相似文献   
5.
由于劳动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地位,我国劳动法的一些条较多地规定或强调了劳动的权利,但是片面扩大劳动的合同解除权,不仅没有保护劳动利益反而对劳动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对于劳动的合同解除权应有具体合理的条件限制(说明),其解决方法是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其自身利益遭受违约方的行为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权利。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实现的一种方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理论界及实务界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认识颇有差距。笔者以为,研究合同解除制度中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发挥理论对实务的指导作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交易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合同解除权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法通过强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旦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其解除在所难免。《合同法》第94条“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如此,并不必然损害交易安全;相反,更为节省社会资源,也更为实际。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具备,只是使合同关系中非违约方当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对自身利益的综合考量,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只有合同解除权人依照一定的程序行使了解除权,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同时应当对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实现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9.
10.
在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较强的任意解除易造成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期待利益落空,与“利他”的缔约目的相悖。司法解释但书部分虽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介入权”以维持保险合同存续的稳定性,却存在实施上的阻碍。为化解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间的利益冲突,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以此有效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知情权和介入权的及时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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