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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施行.诉讼费交纳标准降低。在惠及普通公民的同时.人们也担心。任何鸡毛蒜皮的事情都可能捅到法院。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篱笆.假如前面没有缓冲带,动辄就穷尽司法手段。在客观上可能有损社会本身的自治功能。
20多年来.我国的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果.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但也出现了一种片面的认识.把“依法”治国.简单地理解为“依法院”治国。
刚刚适应了到法院“讨说法”的国人.现在尴尬地发现.由于诉讼增长过快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让中国一些大城市的法院出现“诉讼爆炸”。
许多民事纠纷一拖经年,小事变成大事.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事实上.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法院大门之外.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柔性缓冲力量,那就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依靠道德公约、民间智慧.以及熟人之间唇齿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权衡.一次次介入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
现在的问题是.随着中国人城乡大迁徒.以及体制外人员的激增.传统熟人社会正在解体,这让依附于熟人社会土壤上的人民调解员.面临日渐尴尬的处境。
若不打官司,民间纠纷.谁来解决?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节员制度.该何去何从?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也就多了一份现实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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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一门极具挑战性和专业性的争议解决艺术,其要求调解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而非仅凭经验就可以胜任。而目前,我国在调解员的资格和培训问题上,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也缺少规范的做法。在当前矛盾纠纷多元化的背景下,建立由调解员的选任标准、资格认证、培训考核、等级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等五个方面组成的人民调解员职业准入制度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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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基本内涵是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资质与技能,专门从事调解工作并从当地政府获得相应报酬。纠纷类型不断翻新、纠纷复杂化,对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提出要求并提供了契机。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确保人民调解员人民性的前提下,有条件的法律院校培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民调解员职称评审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保障制度是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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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2020,(10):6-7
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刘振宇: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方法灵活、程序便捷、不伤感情、不收费用等特点,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二是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三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四是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五是人民调解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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