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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朝蓉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3(2):17-19
保险合同中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应当是重要事实;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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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理人行为对保险人之拘束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晖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50-53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可能系劳动关系,亦可能系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所知应视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后果应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可以书面限制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保险人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告知均需以书面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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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代签字行为在保险实践中时常发生.代签字行为从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制,这不得不说是保险法的一个遗憾.对代签字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完善、健全保险市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都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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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巍 《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4,9(1):47-49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经济不能有效运转的主要障碍之一,保险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根据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投保人拥有私人信息,而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掌握投保人的这些私人信息.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业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多是由这一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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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保险上的不当得利。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仅仅是看作对投保人的要求,这使保险利益原则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目的价值。从保险利益的目的和宗旨出发应当将保险利益界定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因被保险人的定义中已经包含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所以在被保险人之外再另行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没有必要,因此《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应当取消。 相似文献
8.
投保人负有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的依据在于它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决定保险费率。告知的范围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询问的事项,除此以外,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的告知不真实或有误导,并关系到保险危险,保险人可以错误告知为由而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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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实践困惑与制度完善——以财产保险为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各国均将该原则作为统领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将其制度化。然而在我国,因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该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困惑和难题。文章仅以财产保险为例,对保险利益原则进行了初步探讨,得出了我国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需重置、保险利益的规制对象需明确、保险利益的认定需制度化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