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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玲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78-85
我国儿童隐私数据保护观念实际较为欠缺,儿童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存在不足,过于注重对数据的控制,对不同领域内儿童隐私数据收集、管理、使用等缺乏一种更为灵活和专业的规范模式。对此,需要重视儿童隐私数据保护观念的网络形成途径,并对儿童隐私数据的法律保障进行针对性研究的展开;同时,在规范偏重上实现由“控制”转变为“智慧监管”的保障方式,并细化行业协会规范,以“避风港”等制度的设立达到规范的“专业化”实现路径,从而使得儿童隐私数据的保护更具灵活和专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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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铭 《阅读与作文(高中版)》2011,(12):31
本周影响证券市场的突发事件集中在日本大地震上,周二A股市场盘中出现快速下探,但尾盘仍在权重股带动下出现回升,收出长下影线。周三至周五,市场平稳运行在2900一线。策略上,我们认为市场中期向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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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库建设中著作权问题的核心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本文结合机构库的运作机制,分析了机构库建设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认为机构库建设者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机构成员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在满足《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五项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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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20,(1):63-68
互联网时代存在网络暴力侵权的滥象,而作为为网络暴力侵权提供信息载体的互联网服务商经常成为被追责的对象。避风港规则的出现为网络暴力侵权受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也为互联网服务商提供了有条件免责的可能。然而,由于避风港规则自身的缺陷,其容易沦为互联网服务商通过选择性守法来获取非法收益的工具,并且无法使网络暴力侵权受害人的权益得以有效救济,因而应当增加网络暴力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并引导互联网服务行业通过自律来突破避风港规则的局限性,以更好地发挥避风港规则的作用,平衡网络暴力受害人和互联网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尽量减少网络暴力侵权所带来的危害,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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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宇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4):63-64
信息时代下,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著作权人在版权网络保护领域的纠纷日益频繁,为协调新兴网络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率先设立了避风港规则,我国也借鉴了DMCA的立法形式,并于2006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避风港规则加以明确规定。本文旨在探讨避风港规则适用中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ISP是否承担主动审查义务"、"如何认定ISP‘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笔者由衷希望对该相关问题的剖析解读有助于我国避风港规则的正确适用,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网络发展与版权保护逐步走向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