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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博客服务商在博客名誉侵权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基于自然理性,首先应该遵从法律理性。法律理性强调博客服务商在博客侵权环节链中的特殊地位,体现法律正义精神,服务商应承担较为苛刻的注意义务。因为博客监管的条件限制因素而减让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不利于法律引导博客传播秩序。博客服务商承担责任的限度应以满足“应当意味着能够”基本法则为宜,区别对待博客服务商在侮辱和诽谤两种不同侵权方式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张媛媛 《中国出版》2022,(19):29-34
智能媒体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信息过载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匹配的效率。由于推荐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故在版权侵权中,不可因技术的应用而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但“应当知道”对应的过失责任要求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信息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当与其技术类型、技术水平和对侵权信息的发现能力相适应,避免过高的侵权防免义务成为技术发展的桎梏。文章认为构建良好的作品传播生态,需要超越法定义务,探索内容来源控制、权利人与用户参与、平台分级管理的共同治理路径并形成可资行业借鉴的经验参照。  相似文献   

3.
李轶 《传媒》2015,(9):64-66
媒体的广告审查义务是媒体承担广告侵权责任的前提.媒体广告侵权应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广告侵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共同侵权”特征,原则上媒体要与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侵权责任与主责任竞合时,对广告主体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予以限制,媒体在无法提供主责任主体的具体信息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运营场景更加多元丰富,当下短视频平台深度参与用户的信息选择。【目的】探索如何纾解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平台版权的困境。【方法】文章使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当前短视频平台版权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注意义务标准不明,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混同等。【结果】【结论】应使审查义务回归注意义务,使短视频平台根据其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在事前、事中与事后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同时,综合考虑平台是否给用户侵权制造了高度的风险、是否获得了明显高于其运营成本的利益等因素,以此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附加承担特殊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对网站中侵权内容承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义务。对于网络媒体而言,删除报道可以降低或消除法律风险,但过度使用这_手段也会阻断合法新闻内容的传播,损害公众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删”与“不删”首先要看报道是否构成侵权,对没有“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的不能删除。此外,还应提高网络媒体工作者的法律素养,注意风险防范,妥善应对。  相似文献   

6.
张松 《中国出版》2022,(21):44-46
“红旗规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出现网络侵权行为的适用规则。文章在厘清“红旗规则”实质内涵和规则认定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角入手叙述美欧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内容,并基于一般注意义务,从网络服务属性、侵权信息特征和第三人特定行为三个角度对于“红旗规则”视域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法定注意义务的认定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7.
视频分享网站由于播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视频作品而常陷入著作权纠纷之中.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多被判致诉.通过多渠道解决视频分享网站的著作权问题对其发展有重要意义.视频分享网站应当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加强与其他媒体的著作权合作、独立创作视频作品等,以避免著作权侵权.  相似文献   

8.
通过分析多年来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对图书馆是否侵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发现图书馆在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中,因数字资源提供商或其他提供资源内容的合作方过错而被告侵权时,如果非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一般只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共同侵权案例中,却可能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理论和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图书馆如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保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如何在自己无能为力之处寻求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呈现出主体产生大众化、权利归属复杂化、作品信息数字化、权利内容技术化和侵犯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应对以上新特点,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应扩大到网络作品;客观行为中复制发行行为应注意新的形式;主体上还应当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但也要区别对待;主观上的营利应当区分直接营利方式和间接营利方式。  相似文献   

10.
党颖 《中国出版》2015,(12):38-41
微博作为新媒体的典型代表,在经过了快速发展之后,已经明显加快了社会信息之间的流通。但是,当人们在享受着新媒体带来快捷、便利生活的时候,自身和他人的权利却因各种因素而受到侵害,这就是微博侵权。文章对导致微博侵权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微博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监管对策:明确微博服务商的责任;及时履行审查义务;净化网络环境,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网络侵权法律,明确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相似文献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履行"通知删除"规则对打击网络盗版行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通知删除"规则实施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义务证明侵权作品由用户上传并建立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有效"通知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作品或断开侵权作品链接的具体时限限制。  相似文献   

12.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现象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通常认为自己履行了通知+移除程序即可免除侵权责任,这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读。明知或应知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关键,这就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担当善良管理人角色,不能放任侵权视频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一审审理中,法院认为相比没有采用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采用算法推荐的平台应当“有能力知道其用户大量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所以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对“应当知道”的认定依据存在不足;在理论层面,短视频平台也很难“应当知道”哪些内容明显侵权,这是因为一方面信息识别和信息推荐属于不同的算法任务,信息识别具体内容存在技术难度大、成本高和错误率高等挑战;另一方面提高注意义务可能会导致平台审查权力扩大化和私法领域法律秩序的失序。有必要结合算法推荐的运行机制,充分考虑算法推荐场景中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识别的技术难度和理论困境,加强法律从业者和算法技术人员之间的合作沟通。  相似文献   

14.
在百度文库等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性始终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我国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并没有完整、准确地体现"避风港"规则,致使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双方的利益难以平衡。只有在认识"避风港"规则的合作导向、把握数字出版媒介特性的基础上理解和调整相关法律,才能够有效防范、解决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侵权纠纷。  相似文献   

15.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面临着著作权的侵权风险。在传统著作权例外适用范围狭窄,大部分著作权人误认为数字图书馆负有网络审查责任的境况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我国数字图书馆适用"避风港"规则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社会政策基础,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数字图书馆需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收到著作权人合格侵权通知后的删除义务以避免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短视频平台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其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关键。为解决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注意义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平台审查能力合理分配审查义务,避免结果论的责任认定路径;明晰不同侵权行为的平台注意义务;根据短视频平台的具体商业模式,细化应知的具体考量要素;平台采取制止侵权必要措施是否有效,应遵循比例原则,充分考虑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新闻界》2014,(13):67-71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侵权归责的两个重要法律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适用条件,来探析新媒体编辑从业人员在编辑实务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从实务操作层面来探析新媒体降低网络侵权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18.
出版侵权作品的行为因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著作权益而构成侵权行为,此时根据出版社的过错状态,分别与作者构成共同故意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在共同侵权行为发生时,出版社与作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版社应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注意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及合理利用出版合同的免责条款,从而防范和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马瑞洁 《出版科学》2012,20(1):58-60
针对不同类型的著作权侵权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提出不同的抗辩事由。对于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对于间接侵权的指控,网络经营者可以主张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五项条件,即履行标识义务、未改变相关复制品的信息、主观无过错、未从复制品的上传中直接获得利益以及积极履行删除义务,从而适用"避风港规则"。  相似文献   

20.
"人肉搜索第一案"虽然暂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网络法治问题并没有停息。从理论上说,一个侵权行为不会同时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但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特别的规定。在责任主体方面,网络服务商一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至于网络管理,当务之急是加速行业自律建设,切实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但长远看,要适时立法,通过他律手段加强网络管理,最终使自律与他律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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