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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问题,中国立法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避风港规则",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标准""注意义务规定"并不明确.欧盟最新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滤义务",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补充.因此,中国可与国际接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法律激励措施,强化其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张媛媛 《中国出版》2022,(19):29-34
智能媒体时代,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信息过载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匹配的效率。由于推荐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故在版权侵权中,不可因技术的应用而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帮助侵权的主观故意,但“应当知道”对应的过失责任要求推荐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信息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应当与其技术类型、技术水平和对侵权信息的发现能力相适应,避免过高的侵权防免义务成为技术发展的桎梏。文章认为构建良好的作品传播生态,需要超越法定义务,探索内容来源控制、权利人与用户参与、平台分级管理的共同治理路径并形成可资行业借鉴的经验参照。  相似文献   

3.
《新闻界》2014,(13):67-71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侵权归责的两个重要法律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适用条件,来探析新媒体编辑从业人员在编辑实务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从实务操作层面来探析新媒体降低网络侵权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4.
文杰 《出版科学》2011,19(5):21-24
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设置必要的门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范围,可采取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引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广泛传播,但也催生版权侵权风险。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和AI使用者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的主要链条,是版权侵权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围绕AI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展开,将技术支持者排除在外,呈现出局部治理特征,治理效果不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需要采取全周期治理思路,延长追责主体链条、坚持过错原则、实施分层分类治理,探索“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AI使用者”价值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对于技术支持者,应着眼于算法和数据,优化算法模型避让版权作品,建立著作权人的“选择退出”机制;对于服务提供者,需区分不同商业模式界定其版权侵权治理的注意义务范围;对于AI使用者,涉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改造。  相似文献   

6.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严格履行"通知删除"规则对打击网络盗版行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通知删除"规则实施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义务证明侵权作品由用户上传并建立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有效"通知的具体判断标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作品或断开侵权作品链接的具体时限限制。  相似文献   

7.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立法的核心,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的主要功能是免责的确定性,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中开展信息服务应正确掌握与科学运用这项规则。文章以我国图书馆界发生的若干版权纠纷案件为基础,分析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论文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借鉴了国外的成功法律及国内的司法实践,初步建立了红旗标准制度,为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目的】算法推荐平台是科技高度发展的产物。为更好回应算法技术发展现状下的著作权保护需求,需对算法推荐平台的注意义务进行完善。【方法】文章从“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出发,对我国算法推荐平台的注意义务规定予以检视,并对域外平台注意义务相关规定进行考察。【结果】算法推荐平台在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注意义务认定存在问题,体现为使用算法推荐技术是否意味平台“应知”、是否影响“必要措施”的认定上,仍存在模糊地带。域外经验中,美国对注意义务内涵的健全完善和“多元主体共建”经验、欧盟的“过滤义务”机制可为我国提供思路。【结论】算法推荐平台的注意义务可从以下3个方面完善:事前建立合理的过滤机制;事中构建良好的算法监管机制;事后对“必要措施”细化规定。  相似文献   

10.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版、电影和唱片等行业不断孕育出新的表达方式,由此引发的版权保护对象能否扩张的问题亟需回应。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作品类型条款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在立法上为版权保护对象的扩张提供了空间,但仍需明确合理扩张的具体路径。文章通过对“宽容扩张”理念的分析,梳理了版权保护对象扩张的方式以及作品类型归属的认定,针对新类型表达可版权性判断的具体路径,认为可版权性要件是作品扩张的首要标准,法定作品类型在扩张保护的认定中发挥着示例性而非限定性作用,提出应当审慎适用兜底条款将创造性表达认定为“其他作品”类型,揭示应然角度下版权保护对象合理扩张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的实施对《著作权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全面更新了侵权损害赔偿规则,意在加强版权保护,提升司法效率。但是,网络图片版权维权乱象可能致使法定赔偿制度发生价值偏离。法定赔偿金下限将激励投机性诉讼牟利,助长“以诉代销”风气。而法定赔偿金上限大幅提升,将加剧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供给竞争。本文认为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晰权利使用费计算方法,将版权登记作为法定赔偿适用条件,并且设置酌定赔偿标准,以指导网络图片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让法定赔偿制度回归应然角色。  相似文献   

12.
黎雯 《大观周刊》2012,(8):46-46,48
为应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确立了我国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但由于没有对“提示规则”适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做出规定,以及缺乏“提示规则”相关的配套制度的设计,使得该条款的效果大打折扣。为解决该问题,须从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通知”规则的完善及“反通知规则”的建立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提示规则”进行完善,以使其达到规制网络侵权行为,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本文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款的法律精神,通过对数起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剖析,参照新浪和天涯的版主手册的具体管理规则,试图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区别对待涉及网络名誉权纠纷的侮辱与诽谤言论,为侮辱和诽谤设定不同的处理程序。本文重点论述了对于可能涉及诽谤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尽到“合理注意”的责任,并就处理程序提出了建议:对于涉及诽谤的内容,版主或管理员可以将言论的态度、措辞,叙述是否理性作为筛选的第一层标准;若内容涉及侵权,只有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的通知之后,版主或管理员才需要对相关的侵权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避风港"制度中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促进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亲密合作,制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蔓延,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重要机制。结合该规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该规则具有"归责条款"的性质。"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成就与问题并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该规则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给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难以摆脱版权侵权一直是视频网站UGC经营者的最大劣势和困局。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必须以具有逻辑关系的两个基本理念为基础:一是履行注意义务是过错责任认定的核心,也是减免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二是"合理人"标准与"红旗"标准是尽到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合理人"的拟制根据主要有两个:视频行业从业者具备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具体的案件环境。  相似文献   

16.
短视频著作权的复杂性使短视频平台内容侵权责任的认定面临认定标准模糊、过错原则中“明知”“应知”难以判断、“避风港原则”与短视频平台的技术水平不相适应等难题。本文基于以上诸多侵权认定困境展开研究,提出明确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以利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完善“避风港原则”,提高平台服务商的监管义务标准;利用先进技术辨别侵权短视频,平衡各方利益等建议,期望能为短视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传统出版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经授权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有完全不同的"责任",造成著作权人权利边缘化和空巢化及媒体间的不平等竞争。网络用户对授权合法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应当对其取得的转授权合法性负责外,还应承担网络用户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科技界和法学界共同的研究热点之一.法学的角度研究多数是从权利或利益的角度去分析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研究对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以及内容的逻辑性、体系化具有重大意义.但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人角度去分析个人信息保护也很重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终归于义务人的对义务的正确履行.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法律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对净化网络空间、保护个人私权、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多种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在方便用户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网络侵权案件。面对愈演愈烈的侵权事件,制度保障,技术支持等均为外部条件,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其义务、严格履行,并形成一种有效的自律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信息传播的有序进行。  相似文献   

20.
“经过多年治理,网络影视侵权盗版高发态势基本得到遏制,整个网络影视行业的版权秩序持续好转,但网络技术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断给影视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4月26日,在2017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网络影视版权保护”专题分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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