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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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姗.论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36-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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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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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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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济法具有公私融合性,是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部门法."法律部门应当由需要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并不是仅仅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现代国家顺应某种客观必然性或出于某种主观目的,紧紧结合传统法律规范和手段,统一调整某一社会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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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融合性 经济法 公私 传统部门法 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 客观必然性 法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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