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明代科举独设进士科,使人产生科举选拔的人才普遍缺乏律学基础的印象,然而明代科举制度的设立理念以选拔全才为目标,因而有必要探究经由科举入仕者的法律素养。明代三级官学建立了一整套法律知识传授与考核制度,使士子通过学校教育获得法律基础知识。乡试、会试中判语、策等法律试题从多维考查了士子的法律素养,唯有法律知识储备与法律思辨能力兼具者才能脱颖而出。殿试策问则从更宏观的角度征询了士子们关于国家治理中法律问题的见解。部分新科进士还要到各衙门观政,通过读律、理刑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就选官层面而言,明代士子在进入官僚队伍前即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明代科举制度下官员欠缺司法能力的看法并不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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