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与“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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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加强.“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与“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思考[J].四川档案,2013(4):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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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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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攀枝花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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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十当案馆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赋予了档案馆新的职能。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是档案部门贯彻“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中闲”的创新之举,也是档案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就此谈谈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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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场所 查阅 档案部门 认识与思考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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