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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戴昌桥.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8(2):23-25.
作者姓名:戴昌桥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不是义务或权利,而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主体负主要举证责任有现实的道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必然会被有限制的“谁举证,谁主张”的规则所替代。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举证规则
文章编号:1009-4482(2006)02-0023-03
收稿时间:11 28 2005 12:00AM
修稿时间:2005年1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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